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08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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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4.2.1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构)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建筑物、企业、公共交通线路、高压输电线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或储罐的外壁算起。中转站台的外部距离应自站台雨棚柱子轴线和装车位的边缘算起。
4.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危险品生产区1.1级、1.2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m)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1.1级、1.2级建(构)筑物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3 新建危险品生产区的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序号1~9的规定。当现有危险品生产区在市区或城镇规划范围内时,其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

4.2.3 危险品生产区内,1.2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4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表4.2.4 危险品生产区1.3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1.3级建筑物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3 新建危险品生产区的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序号1~9的规定。当现有危险品生产区在市区或城镇规划范围内时,其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

4.2.5 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总储量小于或等于80m³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总储量大于80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建在室外的水相制备罐和水相储罐亦应按硝酸铵水溶液储罐考虑外部距离;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4.2.6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有利地形可减少。地形条件与外部距离减少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的规定。
4.2.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生产区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其计算药量不尽相同,因而所需外部距离也不一样,因此在确定外部距离时,应根据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1.2级、1.3级、1.4级建(构)筑物的各自要求,经分别计算后确定。本条较原标准增加了储罐和中转站台的距离起算点。
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规定了1.1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1.1级建(构)筑物系指贮存不同梯恩梯当量的整体爆炸危险品的建(构)筑物的总称。
    表中外部距离系按爆心设有防护屏障,而被保护对象不设防护屏障,且建筑物以砖混结构为标准确定的。外部距离只考虑爆炸空气冲击波的破坏效应,没有考虑飞散物的影响。
    表中项目较原标准增加了对埋地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风力发电机组的外部距离规定。考虑到目前企业周边遇到石油、天然气管道、风电场的普遍性和其一旦破坏会造成次生灾害的风险,故增加了该项。其中风电场仅对风力发电机组进行了规定,其配套变、配电站的外部距离可执行标准对应电压等级的变电所距离要求,其办公、生活区的外部距离可执行标准相应人数规模企业的距离要求。企业周边外部目标过多,无法一一进行外部距离界定。水坝、尾矿库附近不应作为选址地段。如水坝已经存在,危险性建筑物与其距离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地震波的计算方法进行距离计算。风景区等没有明确规定的外部目标项可按照人数规模结合相关外部目标本身的距离规定进行外部距离核定。
    冲击波超压作用下建筑物的破坏等级划分见表1:
表1 冲击波超压作用下建筑物的破坏等级
    现将各项外部距离可能产生的破坏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1)对人数小于或等于50人或户数小于或等于10户的零散住户边缘、职工总数小于或等于50人的企业围墙、危险品总仓库区,考虑该项人员相对较少,因此对该项的外部距离,按轻度破坏标准考虑。破坏情况:玻璃大部分呈小块破坏到粉碎;木门窗的窗扇大量破坏,窗框和门扇破坏;砖外墙出现较小裂缝,其最大宽度不大于5mm并稍有倾斜;木屋盖的屋面板变形并偶然折裂,瓦屋面大量移动;室内顶棚抹灰大量掉落;板条内墙抹灰大量掉落;钢筋混凝土屋盖和钢筋混凝土柱无损坏。另外,由于个别震落物及玻璃破碎对人员的偶然伤害,是不可避免的。
    (2)对人数大于50人且小于或等于5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或等于500人的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中间站站界或建筑物边缘,考虑该项人员相对较多,因此对该项的外部距离,按次轻度破坏标准考虑。破坏情况:玻璃少部分到大部分呈大块、条状或小块破碎;木门窗的窗扇少量破坏,板条内墙抹灰少量掉落;瓦屋面少量移动;其他砖外墙、木屋盖、钢筋混凝土屋盖均无破坏。
    (3)对人数大于500人且小于或等于50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或等于5000人的企业围墙,根据该项的重要性,对其外部距离,按次轻度破坏标准的中偏下标准考虑。
    (4)对人数小于或等于2万人的乡镇规划边缘,其外部距离,按次轻度破坏标准的偏下标准考虑。
    (5)对人数小于或等于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考虑该项居住和活动人员比较多,其外部距离,按次轻度破坏标准的下限标准考虑。
    (6)对人数大于10万人的城市市区规划边缘,其外部距离,按基本无破坏标准考虑。但偶然也会有少量的玻璃破坏。
    (7)对国家铁路线、省级及以上公路等,考虑为重要的运输系统,昼夜行车量很大,但无论铁路列车或汽车,都是行进状态,在较短时间内即可通过危险区,而发生事故的可能有一定的偶然性。据此,规定其外部距离,按次轻度破坏标准的上限标准考虑,是可行的。
    (8)对非本企业的铁路支线、县级公路等,考虑到这些项目系活动目标,企业一旦发生事故恰遇有车辆通过,有一定的偶然性,据此,规定其外部距离,按轻度破坏标准考虑,不会因爆炸空气冲击波的超压而使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但偶然飞散物的伤害有可能发生,因其有很大的随机性,故这样破坏标准是可以接受的。
    (9)对35kV、110kV、220kV及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考虑其重要程度、服务范围、经济效益以及一旦遭受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的大小,标准采用了不同的破坏标准。
    对35kV、110kV的架空输电线路,考虑其服务范围有一定局限性,一旦遭受破坏其影响面不大的特点,因此标准中采用了轻度破坏标准。一般情况下由于架空线路呈细圆形截面,有利于冲击波的绕流,但对于个别飞散物的破坏影响,由于有很大的随机性,则很难防范。
    对220kV的架空输电线路,考虑其服务范围比较广,一旦遭受破坏其影响面比较大、经济损失严重的特点,因此采用次轻度破坏标准。但尽管如此,仍不能避免个别飞散物的影响,但几率将是很低的。
    对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目前有330kV、500kV、750kV、1000kV等,考虑它们是跨省输电,一旦遭受破坏其影响面非常大、经济损失非常严重的特点,因此,标准采用次轻度破坏标准的下限。
    (10)对110kV、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考虑其重要程度、服务范围、经济效益以及一旦遭受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的大小,标准采用了不同的破坏标准。
    对110kV区域变电站,采用次轻度破坏标准。
    对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采用次轻度破坏标准的下限。
    (11)新增对埋地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外部距离规定。是总结近年来工程爆破实践经验,按参照地震烈度为Ⅴ度(抗震标准为3cm/s)时,在地震波的作用下,计算出不同药量条件下管道不会断裂的安全距离。同时兼顾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相关外部距离规定。该埋地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仅针对公共服务使用的管道,为本企业服务的不包含在内。风电机组是按照其重要性和经济价值对其对应的冲击波超压的破坏标准进行区分,并综合考虑了国外风电机组对外围建(构)筑物火灾危害的距离要求规定了对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
    (12)考虑到城市化进程过快,我国目前一些危险品企业的位置因城市建设发展已位于城镇范围内,满足不了表中5、6两项距离的要求,故增加了注3。该条注释只针对老线进行设备改造,计算药量不增加、危险等级不变化的情况,不包含老厂内新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情况。
4.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规定了1.2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1.2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一般不大于500kg,规定这类建筑物的外部距离按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对应表4.2.2中的距离确定。
4.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减少燃烧辐射热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新增了对1.3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规定,主要是根据1.3级建筑物事故经验教训和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制定的。
4.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4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主要是根据建(构)筑物内的危险品能燃烧和在外界一定的引爆条件下也可能爆炸的特点而制定的。
    1.4级建筑物中,除硝酸铵仓库和大于80m³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外,其余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保留原规范不应小于50m的规定。
    硝酸铵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可达500t,而且又允许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如果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对周围的影响后果是极其严重的。但考虑到原规范执行10年来在这个问题上未发生严重后果,故本条在修改标准时,仍保留原规范的规定。
    本次修订增加了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外部距离规定。
4.2.6 本条规定了外部地形条件对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外部距离的影响。
4.2.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减少燃烧、爆炸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生产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的药量小、危险级别低,且其生产方式、产品特性更接近于烟花爆竹产品,故规定其外部距离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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