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5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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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电气

7.0.1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的医疗场所分类及恢复供电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执行,并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7.0.1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的医疗场所分类及恢复供电时间表
表7.0.1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的医疗场所分类及恢复供电时间表
7.0.2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的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7.0.1条的要求。
7.0.3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的医疗场所配电系统设计,应便于电源从主电网自动切换到应急电源系统。
7.0.4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应设置应急电源系统。应急电源可根据建筑的规模,采用集中式或分散式。
7.0.5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内的各类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的设置,应远离患者接触的环境,并应易于操作维修。设置在公共场所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0.6 精神专科医院封闭区的各类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应设置在便于医护人员监管的区域,并应方便操作维修。
7.0.7 患者可接触到的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内的电气装置应安全坚固,不宜拆卸。
7.0.8 患者可接触到的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内的插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0.9 患者可接触到的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内的照明装置应为封闭式,高度不应低于2.40m,且应采取嵌入或吸顶式安装。
7.0.10 精神专科医院病房宜设置一般照明和夜间照明。每个病房宜至少有1只照明灯具电源接自应急电源系统。封闭区病房的照明宜在病房外护士方便操作的控制位置。
7.0.11 设置风机盘管式集中空调的封闭区,风机盘管控制器宜设置在病房外护士方便操作的控制位置。
7.0.12 护理单元走道应有一般照明,并应采取在夜间降低照度的措施。
条文说明
7.0.1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中已经对医疗场所进行了详细分类,本章仅针对精神专科医院特殊功能的房间进行了补充分类。隔离室、电抽搐治疗室、光疗室等均有医疗设备电气部件与患者接触,故为1类场所,恢复供电时间为0.5s<t≤15s。
7.0.4 根据精神专科医院规模不同,其应急电源可由医院设置备用发电机,也可局部设置UPS。
7.0.5 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设置在公共场所的,特别要注意设置在有锁的配电间内,防止配电箱门损坏,患者误操作。
7.0.6 封闭区为病症较为严重的患者区域,应避免急、重患者对电气装置破坏而造成系统故障及对患者的伤害,同时保障操作及检修工作人员的安全。
7.0.7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电气装置要比一般的产品更为坚固,防止患者人为损坏后触电。
7.0.8 封闭区的病房内尽可能地少设置电气插座,并采用防止触电的安全插座,且设置在据地2.0m以上患者不宜接触到的地方。同时也可采取通过护士站内设开关控制插座电源、插座箱设带锁的外门等安全方式。
7.0.9 灯具禁止采用吊杆、吊链等明装方式,防止患者利用吊杆、吊链等明装的部件自残。
7.0.12 病房在走廊一侧设置大型观察窗,整个病房的照明开关设置在走廊上,由护士控制。此种方式比较简单,夜间照明可借助走廊照明。对于开放病区,可按综合医院病房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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