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读汇总-《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1)、固定窗的设置由建筑专业设计。
(2)、防排烟系统的控制说明。机械防排烟系统较多时,建议以表格形式将需要联动的防烟、排烟及补风系统表述清楚:
(3)、挡烟垂壁的设置位置、底部标高,应提交建筑和电气专业。
(4)、防排烟风管的设置和耐火极限。
2、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暖通专业平面图上标注防烟分区的面积、房间净高、储烟仓高度、清晰高度、排烟量、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等参数;采用机械排烟的场所,暖通专业平面图上标注防烟分区的面积、房间净高、储烟仓高度、清晰高度、排烟口的排烟量及底部标高等参数。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排烟量计算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执行。风管的耐火极限、排烟口、补风口的设置要求等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4、总面积大于100㎡两层商铺,敞开楼梯间穿越楼板处应设置挡烟垂壁一层、二层分别设置排烟设施。
5、机械防烟系统应有防超压措施,楼梯间和前室、前室与走道之间的压差要求应在设计说明中说明,防超压措施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15K606)设计。
6、第3.1.3.2条解释,当前室一个门时,加压送风口应设在门的正上方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当前室有两个或以上门时,每个门的上方需设置风口,风口风速建议4~7m/s,目的是为了形成有效空气幕。
7、第3.4.2条加压送风计算风量表格,所列计算风量是按开启1个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实际开启门尺寸、数量不符时,应计算确定加压送风量。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计算风量应与表3.4.2-1~4的值比较后取大值。
8、三合一前室必须设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口满足第3.1.3.2条要求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9、地下室加压风机吸入段或者排烟风机压出段可采用土建风道、风井。
10、消防用风机必须设置专用机房,机房需要满足耐火极限及检修需求。工业厂房采用钢结构屋面,机械排烟采用满足3C要求的屋顶式排烟风机,可屋面室外安装。
11、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运行的排烟风机出风口与消防补风风机的进风口、正压送风系统的进风口之间,两者边缘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米,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布置在建筑不同朝向的墙面上时,可不受此限制,但应将进风口设在该地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12、对于办公等建筑的两层高门厅(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净高大于6m,排烟量按高大空间建筑表4.6.3要求计算。
13、第3.2.4条中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可开启外窗的开启型式、开启角度、开启方式由建筑进行设计。
14、第3.3.4条中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当地下部分为其他功能时,此条款不适应,应按规范要求执行。
15、排烟系统机房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共用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 排烟风机可与排风风机、空调风机合用机房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排烟风机不可以与正压风机、消防补风风机合用机房。
(3) 住宅楼的地下非机动车库,排烟兼排风合用一台双速风机时,该机房可不算合用机房。
(4)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排烟机房与通风机房应分别设置。
16、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地上、地下的防烟楼梯间及地上的封闭楼梯间按第3.2.1条执行,地下封闭楼梯间按第3.1.6条执行。
17、改建或装饰工程,楼梯间及前室的围护结构未作任何改动时,防烟系统不需要重新报审,房间及走道等平面布置及功能有调整时,排烟系统应按GB50016-2014(2018年版)及GB51251-2017规范执行。
常州关于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暖通专业设计审查技术措施的通知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文件
常设协字(11号)
常设协字(11号)
关于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暖通专业
设计审查技术措施的通知
设计审查技术措施的通知
为了吏好地贯彻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落实建筑防烟排烟设计措施,保证图纸的设计质量及完整性,统一暖通专业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标准,由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经我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建筑设计单位暖通专业专家多次讨论,就以下内容达成共识:
1、暖通设计说明中应明确说明以下相关专业内容(1)、固定窗的设置由建筑专业设计。
(2)、防排烟系统的控制说明。机械防排烟系统较多时,建议以表格形式将需要联动的防烟、排烟及补风系统表述清楚:
(4)、防排烟风管的设置和耐火极限。
2、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暖通专业平面图上标注防烟分区的面积、房间净高、储烟仓高度、清晰高度、排烟量、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等参数;采用机械排烟的场所,暖通专业平面图上标注防烟分区的面积、房间净高、储烟仓高度、清晰高度、排烟口的排烟量及底部标高等参数。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排烟量计算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执行。风管的耐火极限、排烟口、补风口的设置要求等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4、总面积大于100㎡两层商铺,敞开楼梯间穿越楼板处应设置挡烟垂壁一层、二层分别设置排烟设施。
5、机械防烟系统应有防超压措施,楼梯间和前室、前室与走道之间的压差要求应在设计说明中说明,防超压措施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15K606)设计。
6、第3.1.3.2条解释,当前室一个门时,加压送风口应设在门的正上方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当前室有两个或以上门时,每个门的上方需设置风口,风口风速建议4~7m/s,目的是为了形成有效空气幕。
7、第3.4.2条加压送风计算风量表格,所列计算风量是按开启1个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实际开启门尺寸、数量不符时,应计算确定加压送风量。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计算风量应与表3.4.2-1~4的值比较后取大值。
8、三合一前室必须设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口满足第3.1.3.2条要求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9、地下室加压风机吸入段或者排烟风机压出段可采用土建风道、风井。
10、消防用风机必须设置专用机房,机房需要满足耐火极限及检修需求。工业厂房采用钢结构屋面,机械排烟采用满足3C要求的屋顶式排烟风机,可屋面室外安装。
11、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运行的排烟风机出风口与消防补风风机的进风口、正压送风系统的进风口之间,两者边缘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米,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布置在建筑不同朝向的墙面上时,可不受此限制,但应将进风口设在该地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12、对于办公等建筑的两层高门厅(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净高大于6m,排烟量按高大空间建筑表4.6.3要求计算。
13、第3.2.4条中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可开启外窗的开启型式、开启角度、开启方式由建筑进行设计。
14、第3.3.4条中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当地下部分为其他功能时,此条款不适应,应按规范要求执行。
15、排烟系统机房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共用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 排烟风机可与排风风机、空调风机合用机房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排烟风机不可以与正压风机、消防补风风机合用机房。
(3) 住宅楼的地下非机动车库,排烟兼排风合用一台双速风机时,该机房可不算合用机房。
(4)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排烟机房与通风机房应分别设置。
16、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地上、地下的防烟楼梯间及地上的封闭楼梯间按第3.2.1条执行,地下封闭楼梯间按第3.1.6条执行。
17、改建或装饰工程,楼梯间及前室的围护结构未作任何改动时,防烟系统不需要重新报审,房间及走道等平面布置及功能有调整时,排烟系统应按GB50016-2014(2018年版)及GB51251-2017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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