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 建标190-201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级别和所属公安消防部队编制人数确定。
第八条 训练基地可分为总队级和支队级两级,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设置总队级训练基地;
    二、副省级市和地级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设置支队级训练基地;
    三、直辖市的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根据编制及业务需求情况设置支队级训练基地。
第九条 训练基地建设规模分为六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训练基地建设规模分类
第十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训练设施及配套设备和训练装备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训练基地的场地包括训练场、道路、绿地、停车场等。
第十二条 训练基地的房屋建筑包括教学用房、训练及辅助用房、生活及附属用房等。
    一、教学用房包括专业教室、专用室、办公室、普通教室、阶梯教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集会厅、史料陈列馆、财务室等。其中专业教室包括沙盘模型战术训练室、计算机模拟指挥训练室、消防通信训练室、建筑消防设施模拟训练室、医疗急救训练室等。专用室包括会议室、会客室、值班室、收发室、机要室、保密室、资料室、档案室、文印打字室、储藏室等。
    二、训练及辅助用房包括体能训练馆、消防车库、器材库、灭火剂储备库、呼吸器检修充气室、器材修理间、控制中心、训练设施配套设备用房等。
    三、生活及附属用房包括生活用房和附属用房。生活用房包括文化活动中心、员工宿舍、学员宿舍、食堂、家属探亲用房、干部集体宿舍、盥洗室、淋浴室、厕所、理发室、医务室、晾衣室、被装营具库等。附属用房包括供暖用房、水泵房、变电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等。
第十三条 训练基地的训练设施包括体技能训练设施、灾害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和战勤保障训练设施等。
    一、体技能训练设施包括体能训练设施和基础技能训练设施等。其中,体能训练设施包括田径场、球类训练场、器械训练设施等。基础技能训练设施包括心理训练设施、烟热训练设施、燃烧训练设施、火幕墙训练设施、建筑构件破拆和支撑训练设施等。
    二、灾害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包括火灾扑救训练设施和应急救援训练设施等。其中,火灾扑救训练设施包括综合训练楼、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油罐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地下工程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船舶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气体储罐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飞机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电气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地下建筑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火灾泄漏事故处置训练设施等。应急救援训练设施包括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建筑倒塌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公路交通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水域救助训练设施、山岳救助训练设施、高空救助训练设施、沟渠救助训练设施、受限空间救助训练设施等。
    三、战勤保障训练设施包括消防车辆装备维修训练设施、驾驶员教学训练设施、工程机械训练设施、灭火剂保障训练设施等。
第十四条 训练基地的训练设施配套设备包括供排水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电气设备和燃料供给设备等。
    一、供排水设备包括供排水水泵、蓄水池、供排水管线等。
    二、污水处理设备包括控制设备、工艺处理池、污泥脱水设备、加药设备、水泵等。
    三、电气设备包括变压器、发电机、电力线路、控制箱等。
    四、燃料供给设备包括燃料储罐、输送泵、输送管线、控制保护装置等。
第十五条 训练基地的训练装备主要包括用于训练的各种消防车辆、灭火器材、灭火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等。
    一、消防车辆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战勤保障消防车、消防摩托车等。
    二、灭火器材包括消防泵、消防炮、消防枪、供水附件等。
    三、灭火剂包括泡沫、干粉、气体等各类灭火剂。
    四、抢险救援器材包括侦检器材、警戒器材、救生器材、破拆器材、堵漏器材、输转器材、洗消器材、照明器材和排烟器材等。
    五、消防员防护装备包括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
条文说明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建设规模分级分类的依据。
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的分级。
    按照我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有级别的划分方式和已建成训练基地的分级情况,训练基地可分为总队级和支队级两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设总队级训练基地,副省级市和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设支队级训练基地。直辖市的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根据编制及业务需求情况设置支队级训练基地。另外,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需要也可建设训练基地。
第九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建设规模的分类。
    训练基地建设规模与消防部队训练量直接相关,而训练量与公安消防部队编制人数呈正比,因此可用编制人数来确定训练基地的建设规模。目前公安消防部队按编制人数作为分类依据,总队级分为三类,支队级也分为三类,本标准以此作为划分训练基地建设规模的依据。此外,消防部队除公安消防现役部队以外,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在确定训练基地的建设规模时,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等人数较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适度扩大训练基地的建设规模,提升训练基地的类别,直至达到一类。
第十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建设项目的构成。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场地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房屋建筑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训练设施配套设备的组成部分。
    训练设施配套设备是训练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全国已建成的31个总队级和76个支队级训练基地的运行情况和训练需求来看,应建设与训练设施相配套的供排水、污水处理、电气、燃料供给等设备。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训练装备的组成部分。
    训练装备是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的重要保障,是训练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