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 建标190-2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消防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训练基地”)的建设,提高训练基地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满足灭火与应急救援专业技能训练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训练基地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训练基地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消防训练基地项目。
第四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应遵循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安全可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原则。
第六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条文说明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
消防专业技能训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提高消防部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的重要保障。消防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训练基地”)是消防员集中进行灭火和应急救援训练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水平对保障消防部队专业技能训练水平至关重要。同时,训练基地也具有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教育的功能,对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起着积极的作用。编制和实施《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对提高训练基地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保障消防训练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效力及作用。
本建设标准作为国家政府部门审批发布的全同性统一控制标准,是训练基地项曰在政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是编制、设计、评估工程项目文件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重要标准。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目前全国288个公安消防支队有新建训练基地的需求,部分已建成的训练基地有扩建、改建的需求。因此,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训练基地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建设的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消防法》以及《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 51080等法律法规及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训练基地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条明确了训练基地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训练基地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训练基地应当功能齐全,能充分满足当地消防部队开展各类灭火与应急救援训练的需求;二是训练基地应进行合理的规划布局和功能分区,以保证训练、教学和生活的有序开展;三是训练基地应提高训练设施和训练装备的可靠性,保证训练的安全性;四是训练基地应设置废液、废物、废气的处理装置,防止实战化训练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通过循环利用等方式减少能耗、节约资源。
第六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训练基地建设中,既要严格执行本建设标准,还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划、建设、投资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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