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089-2018
12.2 电气设备
12.2.1 电气危险场所电气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运行时可能发生火花和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宜布置在非危险场所或危险性较小的场所;
2 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由国家认可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
3 不应安装、使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以及未经安全论证的基于射频识别(RFID)技术的产品;
4 有过负载可能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规定;
5 配线接线盒、挠性管等管件配件的选型应与该电气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相同;
6 电气设备最高允许表面温度应适当低于危险品最低引燃温度,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举例见附录D;
7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的选择应符合表12.2.1-1的规定;
8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12.2.1-2的规定;
9 电气设备除应按电气危险场所选型外,尚应符合安装场所的其他环境条件要求。
12.2.2 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危险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控制按钮应安装在危险工作间外,并应与门联锁,门关闭后,用电设备才能启动。
12.2.3 F0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类电气危险场所内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当工艺确有必要安装控制按钮、检测仪表及固定监视设备(不含黑火药危险场所)时,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1或DIP B21型(IP65级)、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ExⅢC的iD、mD、tD型,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00℃;
2 F0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照明应采用安装在窗外的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1或DIP B21型(IP65级)、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ExⅢC的tD型灯具,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5℃,安装灯具的窗户为不可开启的固定窗。门灯及安装在墙外侧的开关、配电箱等选型应与灯具相同。
12.2.4 F1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1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1或DIP B21型(IP65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ExⅡ B的d、e(仅限于灯具及控制按钮)、ib、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ExⅢC的iD、mD、tD、pD型;
2 门灯及安装在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2或DIP B22型(IP54级)、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ExⅢC的tD型;
3 电气危险场所不宜安装移动设备用的接插装置;当确需设置时,应选择插座与插销带联锁保护装置的产品,满足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
4 当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生产工艺确定电气设备隔墙传动的工作间
2)安装电气设备的工作间应采用密实防火墙与电气危险场所隔开,隔墙上不应设门、窗;
3)传动轴通过隔墙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4)安装电气设备工作间的门应通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且应向室外、非危险场所开启。
12.2.5 F2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门灯及开关的选型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2或DIP B22型(IP54级)、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ExⅢC的iD、mD、tD、pD型。
条文说明
12.2.1 近年来我国防爆电气设备品种有所增加,但目前国内外生产的防爆电气设备没有完全适合火药、炸药危险场所使用的产品,均属代用型。火炸药危险场所设计时,电气设备及线路尽量布置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或危险性较小的场所是为了安全。
3 本款是根据射频识别技术产品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应用情况而提出的,既要防止射频辐射对危险品的影响,又为新技术的安全应用留下发展空间,所以规定了电气危险场所不应安装和使用未经安全论证的基于射频识别技术产品的要求。安全论证应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题研究、论证。
6 火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确定,是借鉴了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确定的,由火炸药粉尘的最低引燃温度减去安全裕度。针对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不再划分温度组别的变化,本标准相应地删除了温度组别的相关内容。同时,参考了执行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87)36号]、《兵器工业爆炸危险环境电气安全条件》WJ 2566-2001、《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J 89-85和《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等标准而确定。需指出,起爆药的5s延滞期时的爆发点与火炸药粉尘的最低引燃温度不同。
7、8 为新增内容。
7、8 为新增内容。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GB 3836系列标准增加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要求。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分为粉尘环境用Da、Db、Dc和气体/蒸气环境用Ga、Gb、Gc。其中,a、b、c依次代表具有很高、高、加强的保护等级。如Da表示正常运行过程中,在预期的故障条件下或者在罕见的故障条件下不会成为点燃源;Db表示正常运行过程中,在预期的故障条件下不会成为点燃源;Dc表示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成为点燃源,也可采取附加保护,保证在点燃源有规律预期出现的情况下(如灯具故障)不会点燃。为预防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的电火花点燃火炸药及其粉尘或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发生爆炸事故,作出该规定。
9 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除考虑电气危险场所外,还应考虑降水、腐蚀、海拔高度等环境因素。如危险品中转站台的电气设备选型除满足F1类电气危险场所要求外,还应满足防雨等要求。
12.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危险工作间,如压药间等,为保证现场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使设备处于停机状态,做出该规定。
12.2.3 F0类电气危险场所,由于生产时危险工作间粉尘比较多,且电火花感度高或存药量大,危险性高,或者发生事故后造成后果严重,必须采取最安全的措施。工艺要求在该场所必须安装检测仪表(黑火药电火花感度比较高,因此除外)时,其外壳防护等级应能完全阻止火炸药粉尘进入仪表内时,可以安装。该内容是借鉴了瑞典国家电气检验局的规定。
由于火炸药危险场所专用的防爆电气设备没有解决,因此,照明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灯具(DIP21、IP65)、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灯具(ExⅢC的tD型)安装在固定窗外,这些措施是防止由于电气设备产生火花和高温引起事故的。
12.2.3 根据火炸药生产过程和产品的特点,F1类电气危险场所中,粉尘较多的工作间电气设备采用尘密结构防爆产品比较合适。目前我国已有等同于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生产的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可以选用。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ExⅡB已使用几十年未因此而发生过事故,实践证明是可以采用的。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ExⅢC是根据现行相关标准新增的,同时,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ExⅡB也符合新标准。
12.2.4 F2类电气危险场所内的危险物料、产品一般不可能出现爆炸粉尘环境,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综合考虑各类火灾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的防护要求,制订本条。当电动机等设备选型受限时,可按照F1类电气危险场所要求选型,以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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