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71-2014
6.1 水轮发电机组选择
6.1.1 水轮机型式、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水电站枢纽布置、运行水头范围及特点,以及技术特性、经济指标和运行可靠性等方面,结合当前水轮机设计制造技术水平,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1.2 应根据运行水头范围及转轮特性,确定水轮机直径、转速、出力、效率和吸出高度等主要目标参数。
6.1.3 对于多泥沙河流水电站,应根据过机含沙量和泥沙特性,适当降低水轮机比转速,过流部件宜采用抗磨蚀材料或保护涂层。
6.1.4 双喷嘴冲击式机组,转轮公称直径大于1.4m时,宜采用立式布置。
6.1.5 转桨式水轮机的最大飞逸转速应按导叶和桨叶协联关系破坏的情况计算。混流式或定桨式水轮机的最大飞逸转速应按电站最大净水头和最大单位飞逸转速确定,冲击式水轮机的最大飞逸转速应按电站最大净水头确定。
6.1.6 水轮机安装高程应根据水轮机各种运行工况下必需的吸出高度和相应的尾水位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装机大于2台时,宜满足1台机组在各种水头下最大出力运行时的吸出高度和相应尾水位的要求;
2 装机1台~2台时,宜满足1台机组在各种水头下50%最大出力运行时的吸出高度和相应尾水位的要求;
3 转桨式水轮机宜根据电站水头、流量、出力和转轮空化系数的实际组合工况进行计算确定,并满足尾水管出口顶部淹没0.5m以上的要求;
4 冲击式水轮机的安装高程应根据发电的最高尾水位确定,并满足不小于0.3m的通气高度要求;
5 立式水轮机尾水管出口顶缘应低于最低尾水位0.5m,卧式水轮机尾水管出口的淹没水深应大于0.3m。
6.1.7 水轮机蜗壳和尾水管宜按制造厂推荐的型式和尺寸设计,肘形尾水管扩散段底板与水平面夹角宜为0°~12°。立轴式水轮机尾水锥管部分应设置金属里衬,肘管部分也可设置金属里衬,尾水管扩散段内平均流速大于6m/s应采用金属里衬。
6.1.8 水轮发电机的主要参数、结构型式和总体布置应满足电力系统、电站运行要求。
条文说明
6.1.1 电站水轮机型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电站的特点,根据电站开发方式、动能参数、水工建筑物布置、电力系统的要求,参照国内外已生产的水轮机参数及制造厂生产水平,初选若干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在某一水头段范围内,可能有两种适用的水轮机型式可供选择时,应结合电站具体条件,对不同型式的水轮机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6.1.2 水轮机的转轮直径可按转轮标准直径系列选取,也可以采用非标准直径系列的转轮直径。在选择转轮直径时,应考虑泥沙、水质及机组允许安装高程的影响。在多泥沙河流和基础开挖受限时,可要求制造厂对机组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6.1.3 对多泥沙河流电站,宜适当降低水轮机比转速,确保在无空化工况下运行,并提出水轮机过流部件采用抗磨蚀材料或保护涂层等保护措施。电站泥沙含量大且泥沙硬度和粒径对机组有危害时,有条件的电站,机组可根据电站运行方式,避沙运行,以降低对水轮机过流部件的磨蚀破坏。
6.1.4 主要考虑到较大尺寸卧式冲击式水轮机上配水环管不安全,转轮公称直径大于1.4m时宜采用立式布置。
6.1.5 原6.1.3条,水轮机导叶的最大可能开度,即被限位块限定的导叶最大开度。
6.1.6 本条为对原规范第6.1.4条的修订,将第3款中“灯泡贯流式机组”改为“转桨式水轮机”。
6.1.7 本条为对原规范第6.1.5条的修订,增加内容“尾水管扩散段内平均流速大于6m/s应采用金属里衬”。为防止混凝土肘管因水流冲刷而破坏,肘管宜设钢板里衬。为加快施工进度,肘管也可设钢板里衬。
由于厂房布置和其他方面的要求,可使尾水管出口扩散段偏转一个角度、上翘某一高度或中间加隔墩等,但应与制造厂协商,征得制造厂的同意。
6.1.8 发电机参数的选择,可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选取,功率因数可按0.80~0.85选取,灯泡贯流式机组可按0.90~0.95选取。发电机转动惯量可根据调节保证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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