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987-2014
8.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
8.3.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3.1的规定。
注: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地面建筑物中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
2 船闸、升船机的消火栓用水量按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其他建筑”确定,建筑物体积按水面以上所通过的船体最大体积确定。
8.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确定,但不应小于表8.3.2的规定。
注:1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不应少于5L/s。
2 高度大于24.0m的厂房,室内消火栓供水竖管不宜少于2根。
8.3.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可布置成枝状;
2 消防给水管网干管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3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低压给水系统的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的数量应按消防用水量计算,每个接合器的流量为10L/s~15L/s。
条文说明
8.3.1 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的确定一般考虑其耐火等级、生产类别、建筑物体积及其用途等因素。本条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的要求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
对于地下厂房、坝内厂房,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地面建筑物的最大消防需水量计。
水利工程的船闸、升船机消火栓用水量,目前还没有规定,也没有统计资料。由于船运载货物的品种不同,“船闸、升船机”的火灾危险性也是不同的,没有适合的归类,在本规范送审稿的审查会上,专家认为归类到“其他建筑”也是可以的。其消火栓用水量按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其他建筑”确定,建筑物体积按水面以上通过的船体最大体积确定。
8.3.2 水利工程的室内除按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外,其建筑物的消防主要依靠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用水量与建筑物的高度、体积等有关。本条规定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的要求确定的。
8.3.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规定是参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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