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502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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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cables of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GB 50217-2018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8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7-2018,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8日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修订而成的。
    本标准共分7章和8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电缆型式与截面选择、电缆附件及附属设备的选择与配置、电缆敷设、电缆的支持与固定、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修改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2)增加了核电厂常规岛及与生产有关的附属设施电缆敷设的有关规定;
    (3)修改了铜导体电缆、铝导体电缆的选用范围,增加了铝合金导体电缆的选用范围;
    (4)修改了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采用内、外半导电屏蔽层与绝缘层三层共挤工艺适用范围;
    (5)增加了1kV及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未配出中性导体或回路不需要中性导体引至受电设备时电缆芯数选择的规定;
    (6)增加了移动式电气设备电缆芯数的选择要求;
    (7)修改了10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经济电流截面选择计算公式,给出了部分绝缘类型电缆经济电流曲线;
    (8)增加了熔断器回路电缆最小热稳定截面校验的规定;
    (9)增加了计算电力电缆最大短路电流的短路点选择的规定;
    (10)修改了电力电缆金属屏蔽层有效截面计算用的最高温度取值;
    (11)修改了护层电压限制器工频感应过电压耐受时间。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风路18号,邮政编码:61002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喜利得(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国荣 胡振兴 彭勇 唐俊 王喆 杨东 齐春 杨毅伟 丁唯 乔楠 罗晓康 翟长春 李翔 李论涛
    主要审查人:李淑芳 徐剑浩 杜小军 姚雯 张欢畅 王宗景 庞芝碧 叶凌 李标 周桂华 胡吉磊 罗志刚 丁杰 张振鹏 聂涛 廖宇 孔志达 王志强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2018,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2月8日以第1827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结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我国电力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先进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等。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还对已建成的电力工程电缆的设计进行了分析、总结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讨论研究标准条文。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和生产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修订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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