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JGJ2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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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展览建筑设计符合安全、适用、卫生、经济及展览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展览建筑的设计。
1.0.3 展览建筑规模可按基地以内的总展览面积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4 展厅的等级可按其展览面积划分为甲等、乙等和丙等,并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1.0.5 展览建筑应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地理位置、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并应反映当地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等的先进水平。
1.0.6 展览建筑设计应根据展览建筑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与展览工艺设计相结合,并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7 展览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展览业在我国发展迅速,已逐步形成一个新兴产业。近年来,全国各省市不断兴建、筹建或扩建展览场地,先后建造了一批现代化的展览建筑。由于展览建筑的投资大,影响面广且技术难度高,针对功能、安全、卫生、经济及展览设施等方面标准的确定与执行,将直接关系展览建筑的质量和社会效益。本规范的各章内容,满足了展览工艺要求,并在适用、安全、卫生及技术合理方面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不属于展览建筑的范畴。对于临时性展览建筑,也可以按照永久性展览建筑标准进行设计。
1.0.3 本条按展览建筑基地以内的总展览面积确定展览建筑的规模。将展览建筑规模定为四个类型是根据展览业行业约定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也相符合。
1.0.4 展览建筑的展厅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便于区别对待,保证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便于设计。
1.0.5 本条对展览建筑设计的指导思想作原则性规定,即强调展览建筑设计应结合展览建筑的性质、特点及发展趋势,为运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提供灵活性强、适应性高的空间,并力求造型美观,环境协调。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自然气候、地理条件有很大差异,如气温和温差、地质条件和抗震、雨雪、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等,在设计中需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1.0.6 展览建筑设计需满足展览工艺的要求,为了使展览建筑设计更合理、更经济,需要根据展览工艺所提出的各种条件和要求进行设计。同时要给水、电气、智能化等技术支持需求的不断发展预留设施和空间。
1.0.7 展览建筑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环保等各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除必要的予以重申外,其他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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