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JGJ2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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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动力

7.3.1 压缩空气的用量应根据工艺要求进行计算,供气设备及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7.3.2 燃气用量应根据用气设备的相关参数进行统计计算,燃气设施和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3.1 根据展览类型的不同,有些参展者有压缩空气的需求,在设计时应予以考虑,主要应明确压缩空气的需求量和压力值等参数。
7.3.2 当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展览建筑内的厨房以及参展者有使用燃气的需求时,应根据用气量、用气压力等参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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