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JGJ218-2010
7.4 建筑电气
7.4.1 供配电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且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安全防范系统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
2 甲等、乙等展厅备用照明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丙等展厅备用照明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 展览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7.4.2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进行设计。
7.4.3 展位的电源和电子信息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厅应根据其展览功能要求分区设置满足展位需求的电源和电子信息系统综合设备管沟、管井或地面出线盒布点,展场应根据其展览功能要求分区设置满足展位需求的电源和电子信息系统地面出线井;
2 一个或多个标准展位应设置一组配电插座箱和语音、数据端口等;配电容量和语音、数据端口等数量应能满足其综合性、专业性布展需求;
3 展位配电应设置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源总开关,且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
4 电源线路和电子信息系统线路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5 地面出线盒布点、综合设备管沟、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线井载荷能力应与周围地面的载荷能力一致,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其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室外布置时,电源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6 地面出线布点、综合设备管沟、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线井内的电气装置和管线不应设于水管的正下方和热水管、蒸汽管的正上方,电气管线与其他管道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7.4.4 综合设备管沟、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线井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
7.4.5 展厅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7.4.6 展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消防安全出口标志。
7.4.7 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的展览建筑,其内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且指示标志的载荷能力应与周围地面的载荷能力一致,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7.4.8 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宜大于0.15m;
2 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2.0m。
7.4.9 展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展厅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7.4.10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宜采用集中电源型的系统,并应按消防设备回路供电。当应急照明灯具数量较少、布置分散时,可自带备用电源供电。应急照明灯具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
7.4.11 展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时,应设有备用照明。重要物品库房应设有警卫照明。
7.4.12 展厅和库房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暗配线方式。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设在库区内的库房总门外,并应装设防火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7.4.13 展场应采取必要的防雷措施。
1 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安全防范系统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
2 甲等、乙等展厅备用照明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丙等展厅备用照明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 展览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7.4.2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进行设计。
7.4.3 展位的电源和电子信息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厅应根据其展览功能要求分区设置满足展位需求的电源和电子信息系统综合设备管沟、管井或地面出线盒布点,展场应根据其展览功能要求分区设置满足展位需求的电源和电子信息系统地面出线井;
2 一个或多个标准展位应设置一组配电插座箱和语音、数据端口等;配电容量和语音、数据端口等数量应能满足其综合性、专业性布展需求;
3 展位配电应设置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源总开关,且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
4 电源线路和电子信息系统线路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5 地面出线盒布点、综合设备管沟、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线井载荷能力应与周围地面的载荷能力一致,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其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室外布置时,电源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6 地面出线布点、综合设备管沟、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线井内的电气装置和管线不应设于水管的正下方和热水管、蒸汽管的正上方,电气管线与其他管道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7.4.4 综合设备管沟、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线井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
7.4.5 展厅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7.4.6 展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消防安全出口标志。
7.4.7 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的展览建筑,其内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且指示标志的载荷能力应与周围地面的载荷能力一致,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7.4.8 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宜大于0.15m;
2 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2.0m。
7.4.9 展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展厅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7.4.10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宜采用集中电源型的系统,并应按消防设备回路供电。当应急照明灯具数量较少、布置分散时,可自带备用电源供电。应急照明灯具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
7.4.11 展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时,应设有备用照明。重要物品库房应设有警卫照明。
7.4.12 展厅和库房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暗配线方式。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设在库区内的库房总门外,并应装设防火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7.4.13 展场应采取必要的防雷措施。
条文说明
7.4.1 本条规定了展览建筑的负荷分级。
7.4.3 本条规定了展位电源和电子信息系统的设置要求。
1 展览建筑的展厅展览空间大,布展内容丰富、展品种类多样,为适应布展工艺对展位电源、通信和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等需求,应按一个或多个标准展位设置地面出线盒布点或与其他动力、给水排水管道共同敷设和出线的综合设备管沟、管井,也有沿柱设置的出线方式,上述出线方式应按布展的功能分区布置,可以是各类出线的组合;大型展览建筑设置展场,应根据布展工艺要求设置室外地面出线井。
2 本条规定展位应提供电源和智能化系统设施,配置数量应满足该类展览建筑的展览工艺要求。
3 展位电源配出通常为插座和临时敷设的电缆,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应设置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4 为保证线路的运行安全,避免电源线路对电子信息系统线路的干扰,方便维护管理作此规定。
7.4.5 由于展览建筑具有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大等特点,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发现电气火灾的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醒维护人员消除隐患。该条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4.7 由于展览建筑人员密集,疏散难度高,应在其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该标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7.4.10 本条规定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供电要求,集中供电方式便于集中维护管理,提高整体性能和使用寿命,不易损坏,可靠性高,且容量大,电压稳定,适用于配置数量多的场所。自带电源供电方式线路简单,安装、调试方便,但维护管理不方便,使用寿命短,适用于配置数量少的场所。
7.4.13 展场设有大量的露天展览设备,容易遭受雷击,应采取必要的防直击雷和防雷击电磁脉冲措施。防直击雷措施受建筑环境的限制,设置手段有限,设计应会同当地防雷职能部门共同协商,采取有效且必要的防范措施,如:利用展场高杆路灯设置避雷针,建立雷电预警机制,及时切断展场电源,及时通知展场人员疏散等措施。
7.4.3 本条规定了展位电源和电子信息系统的设置要求。
1 展览建筑的展厅展览空间大,布展内容丰富、展品种类多样,为适应布展工艺对展位电源、通信和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等需求,应按一个或多个标准展位设置地面出线盒布点或与其他动力、给水排水管道共同敷设和出线的综合设备管沟、管井,也有沿柱设置的出线方式,上述出线方式应按布展的功能分区布置,可以是各类出线的组合;大型展览建筑设置展场,应根据布展工艺要求设置室外地面出线井。
2 本条规定展位应提供电源和智能化系统设施,配置数量应满足该类展览建筑的展览工艺要求。
3 展位电源配出通常为插座和临时敷设的电缆,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应设置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4 为保证线路的运行安全,避免电源线路对电子信息系统线路的干扰,方便维护管理作此规定。
7.4.5 由于展览建筑具有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大等特点,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发现电气火灾的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醒维护人员消除隐患。该条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4.7 由于展览建筑人员密集,疏散难度高,应在其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该标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7.4.10 本条规定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供电要求,集中供电方式便于集中维护管理,提高整体性能和使用寿命,不易损坏,可靠性高,且容量大,电压稳定,适用于配置数量多的场所。自带电源供电方式线路简单,安装、调试方便,但维护管理不方便,使用寿命短,适用于配置数量少的场所。
7.4.13 展场设有大量的露天展览设备,容易遭受雷击,应采取必要的防直击雷和防雷击电磁脉冲措施。防直击雷措施受建筑环境的限制,设置手段有限,设计应会同当地防雷职能部门共同协商,采取有效且必要的防范措施,如:利用展场高杆路灯设置避雷针,建立雷电预警机制,及时切断展场电源,及时通知展场人员疏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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