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4.2 负荷分级与供电要求
4.2.1 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3 金融建筑中的通信、安防、监控等设备的负荷等级应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
4.2.4 消防用电负荷及非金融设施用电负荷的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5 金融设施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电源供电,当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有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 特级金融设施应设置持续工作型应急发电机组,非金融设施负荷不得接入该发电机组;
3 一级金融设施宜设置持续工作型应急发电机组;
4 二级及以下金融设施的供电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执行;
5 设有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金融建筑,其供配电系统应在满足金融业务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兼顾分期实施的可能性。
4.2.6 金融设施的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融设施的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应根据金融设施等级、使用要求、当地的供电条件以及运行经济性等因素确定;
2 金融设施主机房供配电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4.2.8 设有特级金融设施的金融建筑宜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高压进户电源线敷设路径。
4.2.9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中,任何单点故障都不应导致该设施中的重要设备断电。
4.2.10 直接影响金融设施运行的空调设备,其电源的恢复时间应小于机房温升至预警值的时间。
表4.2.1 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
4.2.2 直接影响金融设施运行的空调设备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与金融设施用电负荷等级相同。4.2.3 金融建筑中的通信、安防、监控等设备的负荷等级应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
4.2.4 消防用电负荷及非金融设施用电负荷的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5 金融设施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电源供电,当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有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 特级金融设施应设置持续工作型应急发电机组,非金融设施负荷不得接入该发电机组;
3 一级金融设施宜设置持续工作型应急发电机组;
4 二级及以下金融设施的供电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执行;
5 设有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金融建筑,其供配电系统应在满足金融业务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兼顾分期实施的可能性。
4.2.6 金融设施的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融设施的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应根据金融设施等级、使用要求、当地的供电条件以及运行经济性等因素确定;
2 金融设施主机房供配电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 金融设施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
3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应作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校验;二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宜作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校验;
4 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校验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4.2.7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应满足带电维护的要求。4.2.8 设有特级金融设施的金融建筑宜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高压进户电源线敷设路径。
4.2.9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中,任何单点故障都不应导致该设施中的重要设备断电。
4.2.10 直接影响金融设施运行的空调设备,其电源的恢复时间应小于机房温升至预警值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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