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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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配变电系统及其监控

4.3.1 当采用低压供电时,金融设施数据机房应自配变电所低压配电室起,采用放射式专线供电。
4.3.2 金融设施专用低压配电系统中,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特殊用电等应根据其功能分回路供电。
4.3.3 二级及以上金融设施的专用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及其主要出线开关,应监测三相电流、电压、功率因数、有功功率、无功功率、总谐波含量、21次及以下各次谐波电流分量等电气参数。
4.3.4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专用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及其主要出线开关,应监测并记录过载与短路等故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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