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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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金融建筑的营业厅、交易厅、数据中心主机房宜符合一级电磁环境标准;其他场所宜符合二级电磁环境标准。当不符合规定时,宜采取电磁骚扰抑制措施。
11.1.2 与金融设施无关的电磁骚扰源设备不宜布置在数据中心主机房内。
11.1.3 金融设施中选用的UPS应经电磁兼容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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