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17.1 一般规定
17.1.1 金融建筑的电气防火设施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电气防火措施等。
17.1.2 金融建筑物和建筑群的防火设计应根据金融设施和非金融设施的不同功能,分别采取针对性技术措施。
17.1.3 金融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7.1.4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金融建筑宜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
17.1.5 金融建筑的电气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7.1.2 金融建筑物和建筑群的防火设计应根据金融设施和非金融设施的不同功能,分别采取针对性技术措施。
17.1.3 金融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7.1.4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金融建筑宜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
17.1.5 金融建筑的电气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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