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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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7.2.1 金融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的等级可按表17.2.1划分。
表17.2.1 金融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的等级划分
等级 保护对象
特级防火金融建筑 拥有特级金融设施的金融建筑;拥有二级及以上金融设
施且高度大于100m的其他金融建筑
一级防火金融建筑 拥有一级金融设施的建筑;一类高层金融建筑;建筑高
度不大于24m、单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时的金融建筑;使
用面积大于1000㎡的地下金融建筑
二级防火金融建筑 拥有二级金融设施的金融建筑;二类高层金融建筑;建
筑高度不大于24m、设有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金融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单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但不大于
3000㎡的金融建筑;使用面积不大于1000㎡的地下金融建筑
 
17.2.2 特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不间断电源室应设置管路吸气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一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不间断电源室宜设置管路吸气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17.2.3 数据中心主入口、数据监控中心(ECC)、消防及安防监控中心(室)、警卫值班室内应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箱或区域报警显示器。
17.2.4 数据监控中心(ECC)、消防及安防监控中心(室)、警卫值班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机。
17.2.5 金融设施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除应显示本区域火灾信息外,还应能显示金融设施所在建筑物其他区域的火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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