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52-06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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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防火分区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坡地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3.4.2 吊层建筑的一个防火分区临空长度超过该防火分区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该防火分区按地上建筑确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按地下建筑确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3.4.3 吊层建筑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且内部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的营业厅、展览厅,当一个防火分区临空长度超过该防火分区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²;不满足以上条件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²。
条文说明
3.4.1 按照3.2.1条建筑分类原则分段确定的坡地建筑,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分别确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标准。
3.4.2 吊层内的某些楼层可能存在既可以向坡顶层或吊层接地层疏散,也可以向坡底层疏散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与四川消防科研所做过相关研究,结论为:难以确定出一个关于楼梯上下的相关比例用以判断防火分区面积是按照地上要求还是按照地下控制,鉴于坡地建筑的吊层,发生火灾时,可双向疏散。如果是中间接地层还有可能开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条件较好。并且坡地建筑的吊层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外露面,可开设窗洞口,有利于消防扑救作业,扑救条件优于地下建筑。因此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关于地上敞开式停车库的判定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对坡地建筑吊层提高了临空周边长度的标准,这种情况主要针对吊层嵌入坡体内的情形。满足这样标准的坡地建筑吊层防火分区可以认为具有与地上建筑相同的排烟、施救及疏散能力,可以按地上建筑的防火分区标准设计,如不满足的防火分区,则按照地下建筑的防火分区标准设计。
3.4.3 本条规定坡地建筑吊层内的营业厅(即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如商场、超市、证券营业厅、电信营业厅等)、展览厅,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室内装修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的前提下防火分区的要求。当坡地建筑的上、下段建筑均分类为多层建筑时,其下段建筑的疏散楼梯若能够满足人员全部在坡底层疏散且无向上疏散口时,坡底层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0000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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