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52-062-2013
4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0.1 坡地建筑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4.0.1.1 当坡地建筑的上段建筑分类为高层建筑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坡地建筑的上段建筑分类为多层建筑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宜设置消防车道。
4.0.1.2 当坡地建筑的下段建筑按表3.2.1分类为高层建筑时,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坡地建筑的下段建筑按表3.2.1分类为高层建筑裙房或多层建筑时,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宜设置消防车道。
4.0.1.3 当坡地建筑的上段或下段建筑分类为多层建筑且没有条件靠近建筑设置消防车道时,应在距最近安全出口50m范围内设置消防车道。
4.0.1.4 当坡地建筑的上段和下段建筑分类均为多层建筑,但按建筑总高度分类为高层建筑时,应在坡顶层或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设置消防车道。
4.0.1.5 当分类为多层建筑的上段或下段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时,应沿该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0.2 设有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馆等的坡地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坡底层和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分别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0.3 退台式坡地建筑从建筑物最外缘起算当顺坡水平长度超过100m时,应在顺坡水平长度适中位置沿等高线方向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4.0.4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0.4.1 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4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
4.0.4.2 消防车道坡度不应大于11%;当消防车道坡度大于8%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200m;坡度大于10%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80m。
4.0.4.3 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且不小于12m。
4.0.5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退台式坡地建筑的下段,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使消防人员借助消防车登高云梯到达其建筑高度超过24m部分。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要求。
4.0.6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4.0.6.1 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4.0.6.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坡度不应大于3%;
4.0.6.3 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
4.0.6.4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
4.0.6.5 场地及其下面的地下室、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0.6.6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条文说明
4.1.1 设置环行消防车道,对建筑的消防扑救十分有利。但在坡地建筑中,往往因为地形高差较大,无法形成环行车道。因此本规范规定应按照分段后的建筑类别分别确定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面的设置要求,实质上是使坡地建筑的上、下段分别具有与非坡地建筑相同的救援条件。分段后确定为高层建筑的应在人员主入口处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面,以保证在失火的情况下,消防车能到达并对建筑火灾进行灭火和救人;分段后确定为多层建筑的,建筑楼层相对较低,消防人员能较方便地进行施救和灭火,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不要求分段后的多层建筑必须设置消防车道,但考虑消防人员的体能和坡地建筑的特点,在无条件靠近设置消防车道时,建筑安全出口距最近的消防车道不应大于50m,即两盘水带的长度。
在我省很多工程实例中,下段建筑作商业用途比较普遍,我们认为即使商业部分是多层建筑可不设置消防车道,也应对其沿街长度进行控制,参照国家现行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当分类为多层建筑的上段或下段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时,应沿该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0.2 本条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稿的7.1.2条来制订的,我们认为设有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馆等的坡地建筑,属于大型公共建筑,建筑体量大、占地面积大、人员多而密集,为便于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要求尽可能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坡底层和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分别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0.3 若退台式坡地建筑顺坡的水平长度太长,仅靠坡底层或坡顶层的消防车道对建筑进行救援,很难保证中间段的安全,故按现行国家标准相应规定减少三分之一的长度,规定超过100m应沿等高线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越建筑的消防车道。
4.0.4 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稿相关条文,坡地建筑消防车道的坡度,有时因场地限制难以较缓,结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及《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37-2012,允许个别路段坡度放宽到1%,但坡长不应大于80m。
4.0.5 对于坡地上建造的高层建筑的登高车操作场地,直立式和退台式坡地建筑的上段,与现行国家标准对平地建筑的规定相同。退台式坡地建筑的下段,一般不宜超过多层坡地建筑的高度,也就不存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问题。如果超过,则应按高层坡地建筑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登与要求,因退台式建筑及其地形、边坡的关系千差万别,难以用二种模式加以表达,只能规定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使消防人员借助登高云梯到其建筑高度超过2m的部分”,具体如何做,要根据各地的具体项目情况加以处理。
一些高层建筑处于建筑造型的原因,其扑救面很难做到连续,因此有必要对该类建筑的登高车操作场地作补充规定。
4.0.6~4.0.7 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稿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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