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52-06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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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5.2.1 疏散楼梯间穿越坡顶层、吊层接地层及有地下室的坡底层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该层处疏散楼梯间上下连通部位完全隔开,且应有明显的疏散出口标志并直通室外。
5.2.2 上、下段建筑使用性质相同的坡地建筑,其上下段可共用疏散楼梯间;上、下段建筑使用性质不同的坡地建筑,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5.2.2.1 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上、下段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
    5.2.2.2 上段疏散楼梯间须穿越下段楼层进入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层或通过坡底层直通室外时,该楼梯间在下段部分的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分分隔,且不应开设通向下段楼层的门、窗、洞口;
    5.2.2.3 下段疏散楼梯间须穿越上段楼层通过坡顶层、上段的吊层接地层直通室外时,该楼梯间在上段部分的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分分隔,且不应开设通向上段楼层的门、窗、洞口。
5.2.3 转换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 净宽不应小于3m且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5.2.3.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除开向楼梯间和公共走道的乙级防火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2.3.3 应保证疏散路线简捷通畅且不得有任何妨碍疏散通行的设施和物体。
5.2.4 须经屋面转换的吊层室外疏散楼梯及屋面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5.2.4.1 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总宽度且不应小于3m;
    5.2.4.2 疏散路线应连续顺畅,屋面上的疏散通道内不应有任何妨碍疏散通行的设施和物体;
    5.2.4.3 除高于屋面2.4m的不燃烧体管井外,距离疏散通道6m内不应开设天窗和洞口;
5.2.5 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5.2.5.1 坡地建筑的上下段分别设置疏散楼梯间时,上下段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可分别按各自的建筑高度确定。
    5.2.5.2 坡地建筑的上下段共用疏散楼梯间时,疏散楼梯间形式应按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

条文说明
5.2.1 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其疏散楼梯间分别独立设置并在坡顶层均有各自独立的对外安全出口,是本规范将上下段性质不同的坡地建筑分段进行建筑防火设计的一个基本条件,体现了性质不同的建筑部分在防火分隔、独立疏散、整体施救条件下实现防火设计上各自独立的原则。
5.2.2 本条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共用疏散楼梯间时的防火分隔要求,如图5所示,保证了疏散的快捷性和可靠性,避免上、下部位疏散楼梯在火灾中烟气、火焰的相互影响及上部建筑人员疏散时误入下段建筑楼层,错过在坡顶层、吊层接地层的对外安全出口而未能直接逃离火灾现场,造成疏散时间延长、疏散流线混乱等不利状况。当上、下部位疏散楼梯在同一个楼梯间内时,可以采用如图方式以乙级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分隔达到独立设置的要求,但其对外安全疏散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上、下部位疏散楼梯人流同时使用的要求。
5.2.3 本条利用设置专门的转换通道使疏散楼梯可以突破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疏散楼梯间在除避难层外各层位置不应改变的要求,使设计上得到一定的灵活性,特别对于疏散楼梯间在各层位置难以相同的坡地退台建筑,是一条保证安全疏散的有效措施;转换通道疏散路线简单通畅是指疏散通道不应有三处以上的转向或两处以上的宽窄变化。
5.2.4 本条对坡地退台建筑屋顶平台作为疏散使用时的耐火极限、防火分隔和疏散条件作了规定,以保证其火灾中疏散的安全性和顺畅性。其中距离疏散通道6m内不应开设天窗和除高于屋面2.4m的不燃烧体管井以外的洞口是结合疏散屋顶平台本身的耐火极限要求,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一、二级耐火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认为该距离足以避免天窗等洞口可能带来的烟火影响;疏散通道净宽不小于通向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总宽度的要求,是按考虑所有通向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均通过屋顶平台转换疏散(包括坡地建筑特有的上行疏散)的最不利情况而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屋顶平台的设计都容易满足此要求。
5.2.5 将坡地建筑利用坡顶层、坡底层对外安全出口和防火分隔分段进行防火设计是坡地建筑防火设计的一个特点,在分段进行建筑分类定性和防火设计时疏散楼梯间可以按各自分段内建筑的建筑分类确定。当上下段建筑共用疏散楼梯间时,楼梯使用的人员多,竖向跨度大,为保证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采用以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坡地建筑分类所对应的疏散楼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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