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52-062-2013
5.3 消防电梯
5.3.1 坡地建筑消防电梯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建筑分类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5.3.2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坡顶层、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坡底层及可通达消防车的吊层接地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5.3.3 消防电梯的布置和停靠楼层:
5.3.3.1 设有消防电梯的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可共用消防电梯;
5.3.3.2 设有消防电梯的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应分别设置消防电梯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上段建筑消防电梯应在下段建筑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坡底层及可通达消防车的吊层接地层停靠,可在下段建筑中的设备层、车库层停靠;
2 其穿越下段其它楼层的井道应为防火墙,设置在下段楼层的电梯检修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4 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客用电梯应分别设置。上段建筑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下段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客用电梯在底层和地下车库应设置前室或电梯厅,前室或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
条文说明
5.3.1 在建筑分类确定后,消防电梯的设计标准及设置范围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有关条款执行,并应符合本章规定。
5.3.2 消防电梯在在坡顶层、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坡底层及可通达消防车的吊层接地层应该设置对外安全出口,是针对坡地建筑在坡顶层、坡底层和吊层接地层多个不同标高有对外安全出口的特点,提出消防电梯应充分利用不同标高的对外安全出口,在扑救面范围内或靠近消防车道处使消防人员方使地从不同标高进入建筑物内施救,体现坡地建筑利用坡顶层、坡底层和吊层接地层对外安全出口及其防火分隔,分段进行防火设计的合理性。火灾发生时消防电梯自动迫降位置应是室外设计地而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楼层,该楼层在坡地建筑中可能是坡顶层,也可能是坡底层。
5.3.3 坡地建筑上、下段性质相同时,不会有因消防电梯兼作客梯、货梯时使不同性质建筑部分人员混杂的情况,共用消防电梯更方使;坡地建筑上下段性质不同时,为确保上、下段防火防烟分隔和不同性质建筑部分相互影响,体现将坡地建筑利用坡顶层、坡底层对外安全出口和避免防火分隔分段进行防火设计的合理性,要求将上、下段消防电梯分别设置;上、下段消防电梯共用时在整栋建筑层层停靠;上、下段消防电梯分别设置时,除在所服务的上段或下段层层停靠外,为使于消防人员进出使用,还要求在坡顶层、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坡底层和可通达消防车的吊层接地层停靠,但就不再要求上、下段消防电梯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在整栋楼内层层停靠,避免了不同性质的上、下段建筑因消防电梯连通而相互影响。上段消防电梯在穿越下段其它楼层时不开设门、窗、洞口及采用防火墙井道是为了保证建筑性质不同的上、下段可靠的防火防烟分隔。
5.3.4 本条针对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提出了客用电梯应分别设置的要求。为防止火灾通过电梯井道蔓延,上段建筑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下段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客用电梯在底层和地下车库应设置前室或电梯厅,前室或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一是要符合面积要求,二是要采取防排烟措施。
5.3.4 本条针对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提出了客用电梯应分别设置的要求。为防止火灾通过电梯井道蔓延,上段建筑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下段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客用电梯在底层和地下车库应设置前室或电梯厅,前室或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一是要符合面积要求,二是要采取防排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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