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52-06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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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特殊场所设置

6.0.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在建筑外独立设置。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投影面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建造,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燃油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坡底层、地下一层、坡顶层及其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布置在地下二层、坡顶层以下二层或屋顶上。
6.0.2 柴油发电机房应布置在建筑的坡底层、地下一、二层或坡顶层及其下一、二层。
6.0.3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坡底层、地下一层或坡顶层及其下一层,并应靠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6.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可附设在其它坡地建筑内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0.4.1 应设置独立的向下疏散的安全出口。
    6.0.4.2 附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每个疏散楼梯应向下疏散不超过三层能直通室外设计地面;
    6.0.4.3 附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每个疏散楼梯应向下疏散不超过两层能直通室外设计地面;
6.0.5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坡地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0.5.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6.0.5.2 设置在按本规范3.2.1条确定的高层建筑内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0.6条的有关规定;
    6.0.5.3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按本规范3.2.1条确定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楼梯不宜向下疏散超过三层直通室外设计地面;当向下疏散必须超过三层时,每个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6.0.6 按本规范3.2.1条确定为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每个疏散楼梯宜向下疏散不超过三层能直通室外设计地面。当向下疏散必须超过三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0.6.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6.0.6.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0.6.3 窗帘、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0.7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电影院、剧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0.7.1 每个疏散楼梯向上疏散不超过一层且高度不超过10m能直通室外设计地面,或向下疏散不超过三层能直通室外设计地面;
    6.0.7.2 当某一个疏散楼梯向上疏散不超过一层且高度不超过10m能直通室外设计地面,或向下疏散超过三层直通室外设计地面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对此类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他楼层的相关规定。
    6.0.7.3 厅、室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6.0.8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的每个疏散楼梯向上疏散不应超过两层能直通室外设计地面。
6.0.9 当坡地建筑的上、下段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且上段建筑为住宅建筑时,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在坡顶层或坡顶层及其上一层;当坡地建筑的下段建筑为住宅建筑时,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在坡底层或坡底层及其上一层。

条文说明
6.0.1~6.0.3 此部分条文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结合坡地建筑的特点而制定的。因为从人员疏散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条件来看,坡地建筑中的坡底层、坡顶层与平地建筑的首层有相似之处,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坡底层、坡顶层设置人员疏散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大量实例也证实可行。坡底层及其上一、二层、地下一、二层;坡顶层及其上一、二层、下一、二层,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视为平地建筑中的底层及其上一、二层、地下一、二层,故条文中做了相应的调整。当吊层接地层设置了符合规范要求的人员疏散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也可视为首层,本规范为了简化,未遂一列入,但如果确有需要设置在该吊层接地层及其下一、二层的,也可以被允许。
6.0.4~6.0.8 此部分条文针对特殊的人员密集场所,规定了其在附设在坡地建筑中时的疏散方向及楼层数,因为这些场所人流密集,疏散困难,老年人、婴幼儿逃生自救能力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业营业厅等是火灾易发地,可燃物较多,且坡地建筑往往因为地形的限制,无法形成环行消防车道,对火灾时人员施救和疏散不利,故不应该设置在疏散层数较多的楼层,老年人、婴幼儿活动场所不能布置在类似地下、半地下建筑疏散情况的楼层。尽管坡地建筑中满足一定条件的坡底层、坡顶层和吊层接地层与平地建筑的首层有相似之处,但在人员疏散上还是有区别的,以设置在坡底层某一防火分区内的夜总会为例:如图6.0.4所示。

    该夜总会由于设置在坡底层靠护坡处,在坡底层没有条件设置疏散出口,只能向上疏散三层出坡顶层的室外地面。此疏散情况类似将该场所设置在地下三层,对人员疏散与救援很不利,也不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的初衷,故不应该被允许。因此,本规范条文并未明确可以设置此类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楼层,而是以疏散是否有利作为能否设置此类人员密集场所的判定条件。对于由于交通组织和功能需要,需要设置在其他楼层的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剧场、电影院、礼堂、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则通过控制厅室的面积,增加防火隔墙、强化防火设施等于段,降低火灾危险性。
6.0.9 因为坡地建筑有坡顶层和坡底层两个“首层”,所以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比非坡地建筑更灵活,但实质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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