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52-06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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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确定坡地民用建筑(以下简称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预防坡地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贵州省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除木结构建筑以外的坡地民用建筑。
1.0.3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坡地建筑的地形特点、使用性质及其疏散与救援条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1.0.4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针对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特殊性,在确保防火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相应解决办法,以弥补基于平地建筑编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不足,对于防止和减少坡地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本规范是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延伸与拓展,有其独立编制的必要。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具有坡地建筑特征的民用建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包含室内装修设计。考虑到工业建筑及仓储建筑因物流要求及工艺要求一般不建于坡地,并且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工艺要求各不相同,难以一概而论,故本规范未将其纳入适用范围。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木结构建筑作为特殊分类在平而布置、安全疏散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木结构建筑一般体量不大,若按本规范分段定性的原则来确定其建筑分类也不合适,故木结构坡地建筑也未纳入本规范适用范围。
1.0.3 坡地建筑的形式,随着建设用地地形条件的不同可以说是千差万别。从建筑形体特征看,可分为直立式和退台式两大类。从建筑与边坡的关系看,则有临崖(边坡)式、附崖(边坡)式、嵌崖(边坡)式等等,如图1所示。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要在兼顾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建地优势,创造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的有利条件,同时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1.0.4 本条主要是明确与本规范与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关系。坡地建筑与平地建筑既具有共同性,又有其特殊性。本规范主要是根据坡地建筑的特殊性提出一套解决方法。重点是根据坡地建筑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不同条件确定其建筑分类,建筑分类确定之后,就可按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相关条款进行设计,强调两者应同时执行。本规范定位为针对坡地建筑在防火设计上的特殊性而编制的与现行国家标准并行不悖的地方标准,并遵循“不重复”、“相衔接”的原则,在编写体例与章节排列上也尽量两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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