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50/5031-2004
1.0.7 本条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第 1.0.6 条。之所以再次提出,是强调本规范只是对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补充和延伸,同时突出了对国家强制性条文的严格执行。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去诶的那个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执行。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本规范要求。
1.0.3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别进行确定。
1.0.4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建于坡地地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1.0.5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6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0.6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0.7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主要是讲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近十几年来,重庆各地兴建了大批坡地高层民用建筑,仅重庆市主城区渝中半岛已经修建和规划建的十八层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已逾 500 幢,其中建于坡地上的约占 90%,至于三峡库区的迁建城市的建设用地更多属山区陡坡。在这种特殊的地形条件下,为了节约土地,结合环境,组织交通,修建带有吊层的坡地建筑不但不可避免,二期是值得提倡的做法。但要完全执行国家现行规范,如在高层建筑周边或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就会遇到一定的困难,由此又会引发诸多的问题,而高层建筑如果发生火灾,火势蔓延更快,扑救更难,容易造成的损失就更大。对此建筑设计和消防监督部门都十分重视,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将其中实践证明是成熟可行的办法加以吸纳、总结并以法规条文的形式加以明确,特制定本规范,用以全面指导今后的坡地建筑防火设计。这里需要特别说明,本规范知识对坡地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中的特殊问题而现行国家规范尚未述及的部分加以明确的规定,而且是以国家规范的根本原则为依据,所以它不能取代现行国家规范,恰恰相反,要在认真执行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等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执行本规范。凡是国家规定已经明确的,本规范不再述及,也必须严格遵循。
1.0.2 本条指明了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及其与国家现行防火规范之间的关系。防火设计高度是本规范提出的新概念。从防火设计的角度看,坡地高层建筑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能够构成不止一个的可供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室外地面。在一般情况下,除建筑物底层室外地面外,还有平顶层室外地面。根据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进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时,首先要“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以此确定其建筑类别以及相应的耐火等级和防火措施。其中一个重要的判定标准就是“建筑高度”。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进行坡地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过程中,在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第 3.0.1 和 6.2.1 条时,“建筑高度”究竟从哪个室外地面起算?认真解读国家标准,我们不难发现,这里“建筑高度”的实质含义就是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高度,以能保证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室外地面”为起算基准面,理解了这点,也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钥匙。由于坡地高层建筑能够形成不止一个的可供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室外地面,因而上面所指的“建筑高度”也就不止一个。为了不致发生混淆,本规范引入了坡地高层建筑“防火设计高度”的概念。其实质含义就是指进行坡地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时,在不同条件下,从某个特定室外地面起算的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高度;在执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第 3.0.1 和 6.2.1 条时,其中的“建筑高度”就以本规范“防火设计高度”来代替。显然坡地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高度”与坡地高层建筑的“总体高度”、“上层高度”、“吊层高度”及“上部住宅建筑高度”、“下部公共建筑高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某个特定条件下,“防火设计高度”等同于后者其中的一个,也就是说与其具有相同的起止点,这样问题就变得容易解决了。只要按照本规范明确坡地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之后,就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相应条款。
1.0.3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取决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同类别的高层建筑队耐火等级的要求也不相同,暂且不论坡地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特殊性,从建筑本身的结构、构造上看,其上层与吊层乃是一个整体。为了不降低高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因而在确定坡地高层建筑耐火等级时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进行建筑分类。
1.0.3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取决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同类别的高层建筑队耐火等级的要求也不相同,暂且不论坡地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特殊性,从建筑本身的结构、构造上看,其上层与吊层乃是一个整体。为了不降低高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因而在确定坡地高层建筑耐火等级时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进行建筑分类。
1.0.4 本规范主要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坡地高层民用建筑编制的,但其精神实质和处理原则同样适用于坡地多层建筑且偏于安全,可参照执行。
1.0.5 本条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第 1.0.4 条。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在山区建设同样存在利用地形,结合环境的问题,但因其数量有限且处理方式常常不相同,故未纳入本规范。实践中可根据“关于发布国家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265 号)的精神,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1.0.6 无论何种规范、标准都是对相关的科研成果、实践经验的认定和总结,以法规条文的形式加以明确,并经一定的程序批准执行,因而总是带有一定的滞后性。为了提高建筑设计的科技含量,对已被证明的可靠的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应当积极采用。但对其中尚未纳入防火规范、标准的,在采用时,对其防火性能、防火措施应按照一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其结论可作为建筑设计和消防监督的依据。1.0.5 本条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第 1.0.4 条。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在山区建设同样存在利用地形,结合环境的问题,但因其数量有限且处理方式常常不相同,故未纳入本规范。实践中可根据“关于发布国家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265 号)的精神,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1.0.7 本条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第 1.0.6 条。之所以再次提出,是强调本规范只是对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补充和延伸,同时突出了对国家强制性条文的严格执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