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50/5031-200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

3.0.1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或住宅层数不超过9层,并符合下列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 3.0.7 条执行。如图 3.0.1 所示。
    3.0.1.1 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
    3.0.1.2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
    3.0.1.3 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应在平顶层两跑梯段之间设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断开,并分别直通室外。
    3.0.1.4 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宽度不小于 1.00m 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和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高度不小于 1.2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1.5 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同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
    3.0.1.6 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上、下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0.1.7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的疏散楼梯应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其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0.1.8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 30m 的通道直通室外。
    3.0.1.9 建筑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0.1.10 客用电梯与消防电梯不合前室时,上层和吊层的客用电梯宜分开设置;若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合并设置,其在平顶层以下部分应参照消费那个电梯的要求设置前室及防烟设施。
3.0.2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超过 24m 或住宅层数超过 9 层,当底层室外地面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规范 3.0.1.1~3.0.1.10 条规定是,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 3.0.7  条执行。如图 3.0.2所示。
3.0.3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不超过 24M,并满足本规范 3.0.1.1~3.0.1.2、3.0.1.8~3.0.1.9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家住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设计参照本规范 3.0.7 条吊层部分执行。如图 3.0.3 所示。
    3.0.3.1 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的洞口,该层楼板的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在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公共建筑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宽度不小于 1.00m 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高度不低于 1.2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3.2 公共建筑部分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两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
    3.0.3.3 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的客用电梯应分开设置。住宅部分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其在底层和地下车库的前室(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
3.0.4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高度超过 24m,其底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 3.0.1.1~3.0.1.2、3.0.1.8~3.0.1.9 和 3.0.3.1~3.0.3.3 条以及下列规定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参照本规范 3.0.7 条吊层部分执行。如图 3.0.4 所示。
3.0.5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吊层高度不超过 24m,且符合本规范 3.0.1.1~3.0.1.9.、3.0.3.3 条规定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 3.0.7  条执行。如图 3.0.5所示。
3.0.6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其吊层高度超过 24m,底层室外地面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 3.0.1.1~3.0.1.2、3.0.1.4~3.0.1.9、3.0.3.3 条规定,且上层和吊层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及其通向室外出口安全独立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 3.0.7 条执行。如图 3.0.6 所示。
3.0.7 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进行防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进行防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相同时,按各自类别进行防火设计。
条文说明
3.0.1 本条针对第一类坡地高层建筑,其条件是使用功能单一,其上层与吊层要么全市居住建筑,要么全是公共建筑;且吊层高度或层数限制在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规定的多次建筑的高度或层数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当平顶层室外地面能作为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在上层与吊层分界处作了严格的防火分隔;且满足本条所规定的其它防火措施时,将上层部分比照建筑高度相同、座落在平顶层室外地面的平地建筑进行消防设计是合适的,其人员疏散、消防扑救和其他消防性能不会因此而降低。故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其建筑类别。吊层部分则按 3.0.7 条进行防火设计。
    3.0.1.1 这是 3.0.1 条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当平顶层室外地面能满足消防车通车、回车要求并能作消防扑救场地时,本条才能成立。至于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具体要求,在本规范第 4 章作了明确的规定。
    3.0.1.2 这同样是 3.0.1 条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平顶层室外地面同时能作人员疏散场地,坡地建筑的上层部分防火设计高度才能由此起算。为了充分发挥坡地建筑的优势,本条规定平顶层和底层均须设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
    3.0.1.3 本条参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 6.2.8 条的规定,目的是防止发生火灾时,吊层烟气和火焰蔓延到上层其他楼层,同时避免上层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吊层,或吊层人员在向平顶层室外地面疏散时误入上层。
    3.0.1.4~3.0.1.5 这两条主要是明确上层与吊层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以避免吊层失火时烟气及火焰向上层蔓延,这也是 3.0.1 条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当上层与吊层均为公共建筑时,有时为了充分发挥与平街层(平顶层)相邻楼层的商业价值或是空间处理的需要,常在平顶层开设中庭或自动扶梯,使上下空间贯通,从消防角度看,这是不利的。
    3.0.1.6 本规定上层与吊层部分建筑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上、下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楼梯间及其前室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及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若建筑物上层或吊层部分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宜利用楼梯间外窗采取自然排烟方式。若建筑物上层或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根据上层或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楼梯间设置形式及建筑物类别分别采取自然排烟或者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除上层或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超过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上层或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超过100m 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否则宜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防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的规定。
    3.0.1.7 本条强调疏散楼梯在平顶层和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允许经过短距离的安全通道到达公共门厅,但不允许经过其他房间再到达室外。因为被穿行的房间若被锁住,无法使人员疏散出去,设计上要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上述安全通道的距离越短越好,最大距离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第 6.3.3.3 条关于“消防电梯出口通道不超过 30m”的规定执行。同时本条规定平顶层和底层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0.1.8 这类坡地高层建筑因为上层与吊层性质相同,且吊层高度或层数限制在多层建筑范围内。故当其上层应设消防电梯时,允许上层与下层共用通达各层,不会引起功能和管理上的不便。但在平顶层和底层消防电梯前室均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以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第 6.3.3.3 条之规定。
    3.0.1.9 根据建筑物高度和自身特点,坡地高层建筑内消防电梯的设置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建筑设置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建筑上层部分和吊层部分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本条规定当设有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建筑设置消防电梯通达各层,此时消防电梯全楼上下贯通。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设施的形式,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除坡地建筑总高度超过 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坡地建筑总高度超过 100m 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否则宜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建筑上层与吊层部分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及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超过 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上层或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超过 100m 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否则宜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防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的规定。
    3.0.1.10 通常客用电梯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可使建筑平面布置紧凑,减少垂直交通占用面积,提高建筑使用系数,节约建设成本,简化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当客用电梯与消防电梯合用一个前室遇到困难时,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宜分开设置,特别是在上层与吊层的高度或层数均较大的情况下;如果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合并设置,则要求其在平顶层以下部分(含吊层及地下室)应参照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前室及防烟设施,目的是利用防烟前室的阻隔,在平顶层以下部分发生火灾时,其火焰及烟气不能经过电梯井道窜至上层。
3.0.2 本条针对第二类坡地高层建筑。与第一类不同的是其吊层高度或层数已达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规定的高层建筑高度或层数。对于此类建筑,要求底层室外地面必须能作为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则整幢建筑无异于座落在坡底场地的平地建筑,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执行即可,本规范没有述及。但如果平顶层室外场地同时能作为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在上层与吊层分界处作了严格的防火分隔;满足本条规定的其它防火措施,仍可以利用坡地建筑的优势,将上层与吊层分别处理,具体作法同 3.0.1 条。且因吊层部分具有底层和平顶层两个层面的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其消防性能优于平地建筑。
3.0.3 本条针对第三类坡地建筑。其上部为住宅,下部为公共建筑。一般情况下,平顶层即为平街层,商业价值最大,因而实际工程中常将下部公共建筑部分延至平顶层之上一层。本条规定:当平顶层室外地面能作为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在公共建筑与住宅分界处作严格的防火分隔;满足本条规定的其他防火措施时,则将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分段对待。即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为住宅实际层数加上平顶层及其上一层的合计高度),以此确定其建筑类别,并按居住建筑对待。公共建筑部分则参照 3.0.7 条吊层部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的防火设计。
    3.0.3.1 本条明确了下部公共建筑和上部住宅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以防止下部发生火灾时烟气和火焰向上部蔓延。
    3.0.3.2 因此类建筑上部住宅与下部公共建筑性质、功能不同,两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到底层室外地面和平顶层室外地面和平顶层室外地面。同时其防烟设施和灯光疏散只是标志亦应分别设置。
    3.0.3.3 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的客用电梯必须分开设置,以免因功能混乱引起管理困难,甚至诱发不安全因素。但住宅部分的客用电梯通常都需要下至底层和地下车库,这就要求该电梯井道不开始通向公共楼层的门洞,以免引起上述问题;同时要求该电梯在其所要通达的底层和地下层设置符合消防电梯前室要求的前室或电梯厅,利用防烟前室的阻隔,防止在该楼层发生火灾时火焰和烟气沿电梯井道向上蔓延。
3.0.4 本针对第四类坡地高层建筑,与第三类不同的是公共建筑部分的高度已达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规定的高层建筑的高度,因而要求底层室外地面必须能作为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如果平顶层室外场地不能同时满足消防车通车、回车要求并作为消防扑救场地,则整幢建筑无异于座落在坡底室外场地的平地建筑,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执行即可,本规范没有述及。如果平顶层室外地面同时能作为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在公共建筑与住宅部分分界处作了严格的防火分隔;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防火措施,则可利用坡地建筑的优点,将住宅部分和公共建筑部分分段处理,具体作法同 3.0.3 条。
    因这类建筑下部公共建筑部分高度已达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规定的高层建筑高度(层数),因此不但要求两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其消防电梯亦应独立设置。自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烟设施及通向室外的出口也应分别设置、完全独立。
3.0.5 本条针对第五类坡地高层建筑,与第三类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其公共建筑部分延至平顶层以上数层,多数是在商业价值巨大的街区出现。如重庆市渝中区“巴渝世家”等。本条规定:当平顶层室外地面能作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处作了严格的防火分隔;满足本条规定的其他防火措施时,将上层与吊层分段处理。即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但因其含有公共建筑和住宅,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商住楼或综合楼对待;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则按 3.0.7 条规定执行。此类建筑上层与吊层的疏散楼梯宜分开设置,但考虑吊层层数和高度不打,消防电梯可以共用,通达各层。
3.0.6 本条针对第六类坡地高层建筑,与第五类不同的是其吊层部分已达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规定的高层建筑高度。因为要求其底层室外地面必须能作为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如果平顶层室外地面不能同时作为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则整幢建筑无异于座落在坡底场地的平地建筑,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即可,本规范没有述及。如果平顶层室外地面同时能作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场地;在上层与吊层分界处作了严格的防火分隔;满足本条所规定的其他防火措施时,仍可以利用坡地建筑的优势,将上层与吊层分段处理,具体作法同第 3.0.5 条。此类建筑吊层部分已达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规定的高层建筑高度,要求上层与吊层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及其通向室外的出口必须完全独立,两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烟设施亦应分别设置。
3.0.7 此条是对吊层部分防火设计的一个总体规定,体现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具体体现在:在吊层部分为多层建筑,上层部分为一(二)类高层建筑时,吊层部分按一(二)类高层建筑的裙房进行防火设计;当吊层部分为二类高层建筑,上层部分分为一类高层建筑时,吊层部分按一类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当吊层部分为高层建筑,上层部分为多层建筑时,吊层部分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当吊层部分和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相同时,则按各自类别进行防火设计。在实际工程中,吊层高度大于上层高度的情况极少遇到,但本规范仍将其列入其中,并对其消防设计做了明确的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