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50/5031-2004
4.0.3 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按防火设计高度划分的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 18m;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 15m。
4.0.4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 15%。当邻近建筑扑救面的道路、场地坡度较大确有困难时,应设置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
4.0.5 若平顶层周围有大型调查屋面,符合 4.0.1~4.0.4 条规定时,该屋面可作为消防扑救场地。
4.0.6 消防扑救场地及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设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及消防水池取水设施。
4.0.6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应按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 10~15L/S。消火栓的设置应按现行规范执行。为了便于使用和留有消防队员的操作场地,故消火栓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0m 和不宜大于 40m;为了节约投资,同时不影响灭火,规定上述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以计入建筑物需要设置室外消火栓的总数内。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 10~15L/S 计算。其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的使用,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为 15~40m。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设施,为了使消防水泵能吸水灭火,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 6.0m。为了便于扑救和考虑区域或集中高压(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消防水池取水口与被保护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m 和不宜大于 100.0m。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用的室外消火栓加压给水系统,并保证室外消火栓栓口有 0.1Mpa 的水压。
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4.0.1 消防扑救场地或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回车的要求,并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
4.0.2 建筑面临消防扑救场地方向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 5.00m、进深大于 4.00m 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并不应有任何架空线缆和其他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扑救的障碍物。4.0.3 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按防火设计高度划分的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 18m;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 15m。
4.0.4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 15%。当邻近建筑扑救面的道路、场地坡度较大确有困难时,应设置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
4.0.5 若平顶层周围有大型调查屋面,符合 4.0.1~4.0.4 条规定时,该屋面可作为消防扑救场地。
4.0.6 消防扑救场地及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设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及消防水池取水设施。
条文说明
4.0.1 消防扑救场地分为自然场地和人工场地两种,如果为人工场地(即钢筋混凝土的室外平台或吊层屋面平台)时,必须将消防车荷载纳入建筑结构的设计中。消防车吨位的确定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的。如果有特殊大型消防车辆通过,应与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协商确定。
4.0.2 据国内有关大中城市的实践经验,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要迅速靠近起火建筑,消防人员要尽快到达着火层(火场),一般是通过直通室外的出入口和楼梯间,进入着火层,开展对该层及其上、下层的扑救作业。登高消防车功能试验证明,高度在 5m,进深在 4m 的附属建筑,不会影响扑救作业。目前有些高层建筑,特别是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平面布置为方形,还有些高层办公楼、旅馆等也是这样的平面布置,因此根据基本满足扑救要求,也照顾到这些实际情况,确定 1/4 周边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相连的裙房,其目的要使登高消防车能展开工作,所以在总平面布置时要考虑到这些基本要求。同时不应设有可能阻碍消防车道和扑救工作的架空线缆及障碍物。
4.0.2 据国内有关大中城市的实践经验,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要迅速靠近起火建筑,消防人员要尽快到达着火层(火场),一般是通过直通室外的出入口和楼梯间,进入着火层,开展对该层及其上、下层的扑救作业。登高消防车功能试验证明,高度在 5m,进深在 4m 的附属建筑,不会影响扑救作业。目前有些高层建筑,特别是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平面布置为方形,还有些高层办公楼、旅馆等也是这样的平面布置,因此根据基本满足扑救要求,也照顾到这些实际情况,确定 1/4 周边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相连的裙房,其目的要使登高消防车能展开工作,所以在总平面布置时要考虑到这些基本要求。同时不应设有可能阻碍消防车道和扑救工作的架空线缆及障碍物。
4.0.3 本条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中没有明确规定,而重庆的工程用地比较紧张,特别是旧城改造区。本着节约用地的精神,按目前我市的大型消防车和普通消防车的长度及转弯半径,结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中对消防车回车场的规定,一般消防车 15X15m,大型消防车为 18X18m。考虑到消防车在救火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操作场地,且各种人员设施交叉,如消防队员之间、消防车水龙带等。结合总图消防车道环通概念,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即高层建筑半间距的要求分别为旧城区 12m ,新建区 14m,以此确定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为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 18m ,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 15m。
4.0.4 此条也是山地城市经常遇到的实际情况,消防扑救一是利用建筑物周边的城市道路,二是在建筑物基地内设扑救场地。以上两种情况,不管是道路或是场地常常都有坡度。为了不影响扑救,对消防车进行了停坡能力的测试,根据测试的结果确定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 5%。当建筑邻近的道路或场地的坡度较大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的扑救面设置进深符合 4.0.3 条要求,坡度符合本条要求的平台,作为消防扑救场地。
4.0.5 有些坡地建筑的裙房设于平顶层以下的吊层,其屋面可作为消防扑救场地。该场地符合本规范 4.0.1~4.0.4 条的有关规定。4.0.6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应按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 10~15L/S。消火栓的设置应按现行规范执行。为了便于使用和留有消防队员的操作场地,故消火栓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0m 和不宜大于 40m;为了节约投资,同时不影响灭火,规定上述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以计入建筑物需要设置室外消火栓的总数内。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 10~15L/S 计算。其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的使用,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为 15~40m。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设施,为了使消防水泵能吸水灭火,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 6.0m。为了便于扑救和考虑区域或集中高压(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消防水池取水口与被保护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m 和不宜大于 100.0m。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用的室外消火栓加压给水系统,并保证室外消火栓栓口有 0.1Mpa 的水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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