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50/5031-200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

5.0.1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含歌舞厅、卡拉OK厅(包括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可设在底层及其上二层,也可设在平顶层及其上二层,并符合一下规定。如图 5.0.1 所示。
    5.0.1.1 该场所以底层(平顶层)为起算首层时,首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要求。
    5.0.1.2 该场所疏散出口应能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或平顶层的室外地面。
    5.0.1.3 该场所宜布置在疏散和扑救最为便捷的底层或平顶层室外地面一侧。
5.0.2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其他楼层且满足本规范
    5.0.1.1~5.0.1.3 条及下列规定时,可考虑同层有多个场所。
    5.0.2.1 不应设置在底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平顶层视为首层时,也不应设置在平顶层以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平顶层以下一层与该层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10m。
    5.0.2.2 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5.0.2.3 每个厅、室的出入口不应小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设置一个出入口。
    5.0.2.4 所有厅,室的每个疏散出口均应直通公共疏散走道。
    5.0.2.5 每个疏散出口的门均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5.0.2.6 每个场所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
    5.0.2.7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0.2.8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5.0.2.9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5.0.2.10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 A 级装饰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饰材料。
条文说明
5.0.1 今年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了保障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2001 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对该场所的设置楼层及其他防火措施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本条特殊之处在于利用坡地建筑平顶层室外地面能作人员疏散场地并满足消防车通车、扑救要求的独特优势,则将平顶层视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表述的“首层”,因本条规定,上述场所也可以设在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二层。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参照本条执行。
    5.0.1.1~5.0.1.2 此二条体现了坡地建筑的优势,即坡地建筑可以提供底层、平顶层两个层面甚至更多的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场地,也是 5.0.1 条能够成立的必要条件。
    5.0.1.3 规定该场所靠近底层或平顶层室外地面一侧,在火灾发生时,可利用外窗自然排烟;外面的人能容易发现险情,即使报警;消防车辆便于靠近着火场所,实施扑救;火场人员即使越窗逃生,也有可能。
5.0.2 在实际工程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有时不能设在 5.0.1 条规定的楼层,而需要设置其他楼层。从消防的角度看,相对是较为不利的,应严格控制“一个场所”的规模,但同层可设置多个场所,只是防火措施更为严格。
    5.0.2.1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火灾和扑救情况与地上建筑有很大区别。
    主要表现在人员不易疏散,消防扑救困难。故本条规定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由于坡地建筑存在多个首层的情况,当该场所将平顶层视为首层时,也不应设置在平顶层以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平顶层以下一层时,地下一层或平顶层以下一层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10m。如大于 10m则表明空间高大,不利于火灾扑救。疏散楼梯设置的梯段较多,不利于人员疏散。
    5.0.2.2 本条同《高差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第 4.1.5A.2条。
    5.0.2.3 本条同《高差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第 4.1.5A.3条。
    5.0.2.4 本条规定所有厅、室的每个疏散口均应直通公共疏散走道是保证厅、室内部人员在火警发生时出门就直接到达公共疏散走道,避免穿越其他房间引起混乱或遇到障碍延缓疏散而引发事故。
    5.0.2.5 当一个场所发生火灾时,尽量将烟气和火焰限制在其本身范围而不致蔓延到建筑的其他部位,特别是公共疏散走道。故要求每个厅、室的每个疏散出口的门均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5.0.2.6 本条参照《高差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4.1.5A条文说明五”。对此类场所没有规定采用防火墙,而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是考虑到这类场所一般是后来改建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难度,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又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故作本条规定。
    5.0.2.7 本条同《高差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第 4.1.5A.4条。
    5.0.2.8 本条同《高差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第 4.1.5A.5条。
    5.0.2.9 本条同《高差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第 4.1.5A.6条。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
    5.0.2.10 鉴于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长多火灾多发,且装饰材料常常是引起燃烧的物质,故本条规定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上述场所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对其最低耐火等级作了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