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1 总则
1.0.1 为适应云南省山地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规范山地城镇规划及建筑工程设计,指导山地城镇建筑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是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措施,围绕云南山地城镇“建得起、建得好、建得美、建出特色”的总体要求进行编制,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标准及省、部有关建筑设计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1.0.3 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内山岭区、重丘区,地形起伏较大,山地自然坡度大于15%的城镇区域新建建筑设计,原有建筑的改扩建设计也可参照执行。
1.0.4 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应达到安全适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遵循因地制宜、节约用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地域民族特色的原则。
1.0.5 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规划为基础,综合考虑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地质条件,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充分保护场地的生态特征,保持生态环境的总体平衡。
1.0.2 本导则是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措施,围绕云南山地城镇“建得起、建得好、建得美、建出特色”的总体要求进行编制,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标准及省、部有关建筑设计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1.0.3 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内山岭区、重丘区,地形起伏较大,山地自然坡度大于15%的城镇区域新建建筑设计,原有建筑的改扩建设计也可参照执行。
1.0.4 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应达到安全适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遵循因地制宜、节约用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地域民族特色的原则。
1.0.5 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规划为基础,综合考虑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地质条件,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充分保护场地的生态特征,保持生态环境的总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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