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GB5135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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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运行管理

3.1.1 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前应经验收合格。
3.1.2 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应包括值班、巡检、日常监测、出入管理、作业管理等内容。
3.1.3 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和作业流程,并定期修订。
3.1.4 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应配备值班人员,值班工作内容应包括监视、控制、调度和联络等。
3.1.5 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巡检对象应包括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入廊管线及综合管廊内外环境等;
    2 巡检人员应携带专业巡检设备,并采取防护措施;
    3 巡检范围应覆盖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
    4 巡检方式应采用人工、信息化技术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5 遇紧急情况,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3.1.6 日常监测对象应包含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廊内环境及入廊管线。
3.1.7 应对出入管廊的人员、设备、工具、材料及携带物品进行管控和登记。
3.1.8 巡检、检测、维护、施工等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动火、用电、临时拆卸设施或寄存工具、材料,应办理相关手续;
    2 应在允许的时间、范围内作业;
    3 作业中打开的管线分支口应及时封堵;
    4 作业现场应及时清理干净;
    5 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6 未经允许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入廊。
条文说明
3.1.1 综合管廊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确保管廊规划与入廊管线等相关规划相协调;结构及附属配套设计齐全,施工质量合格,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为后期管线入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当个别附属设备安装和入廊管线安装存在交叉施工而无法进行整体竣工验收时,可实施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3.1.2 综合管廊的运行管理不仅包括对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和入廊管线的运行管理,还包括对进出的人员、材料、设备、信息以及相关作业的管理。
3.1.3 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制定多项完善的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计划、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及应急预案等,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和内外部环境变化情况等定期修订。
3.1.4 综合管廊内敷设的各类市政管线需要持续不间断运行,其中消防、供电、监控系统尤其重要,因此应配备值班人员,值班工作内容应包括监视、控制、调度和联络等。
3.1.5 巡检对管廊的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本条是对所有巡检工作的一个普遍性规定,主要明确巡检对象、人员、范围、方式、避险等内容。巡检对象应全面无遗漏,其中管廊内部环境巡检内容是指管廊内空间温湿度、氧气含量、有害气体含量等;管廊外部环境巡检内容是指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禁止及限制的活动、自然灾害等。巡检中巡检人员应做好防护,并做好巡检记录,对巡检与监测中发现的设备故障和问题,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遇管线泄漏、着火、漏电、非法入侵等紧急情况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3.1.6 为了保障综合管廊的整体安全稳定运行,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充分利用综合管廊条件对各自管理的对象进行日常监测,及时获取如天然气管线泄漏、热力管线泄漏等入廊管线重要运行信息。
3.1.7 出入管理应对人员及所携物品实行严格的出入控制和登记,以确保进入综合管廊各舱室和场所的人员和物品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要求。
3.1.8 综合管廊内作业属于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作业时空间受限、环境条件复杂、安全风险点多,为了保障作业安全和管廊运行安全,应对巡检、检测、维护、施工等各种作业进行全过程管控。必须对一切威胁管廊安全运行的重大风险进行管控,并禁止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的不安全行为,因此本条特别强调未经允许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入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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