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暂行)(琼公消〔2018〕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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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暂行)

    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继修订、发布,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以及更好执行其他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省内专家以及各市县公安消防支、大队建审、验收业务骨干针对建筑消防技术规范应用中常见的问题编制了《海南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暂行)》,具体内容如下:
1 建筑分类
    1.1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消防设计应符合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2.0.4条、2.0.5条规定的净高为从汽车库地面计算至上部板底的高度。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1.3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4周岁以下儿童的活动场所。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 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2 防火间距
    2.1 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确定防火间距。
    2.2 对于回字形、U型、L型等民用建筑,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见图示1)。
图示1
    2.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住宅建筑,相邻单元相对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高度超过100m住宅建筑,相邻单元相对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见图示2)。
图示2
    防火间距的减少措施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 安全疏散
    3.1 安全疏散应当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应采用穿越一个楼梯间前室(含合用前室)进入另一个楼梯间前室的方式进行疏散。
    3.2 高层住宅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剪刀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该位于不同方向,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且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宜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3.3 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两个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时应分别设置前室,并应符合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开向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4 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3.5 除住宅(含住宅附建的汽车库)建筑外的其他建筑采用剪刀楼梯疏散时,该楼梯只能计为一个人员安全出口。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6 疏散楼梯净宽为墙面完成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疏散门的净宽应按门扇开启扇净宽计算。安全疏散的净宽应为完成面之间的距离。
    3.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以不计算该场所内疏散走道、卫生间等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可以只根据该场所内具有娱乐功能的各厅、室的建筑面积确定,内部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数量按核定人数确定。
    3.8 电影院的观影厅数少于10个时,候场区的人数按照候场区面积0.5人/㎡和最大厅室人数两者的较大值确定;观影厅数大于等于10个时,候场区的人数按照候场区面积0.5人/㎡、最大厅室人数和所有观影厅人数总和的10%三者的最大值确定。
    3.9 水泵房、发电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坡道)作安全出口。
    3.10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踏步设计不应按照专用疏散楼梯设计标准设计。
    3.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7.5中的“厂房层数(层)”是指“厂房总层数(层)”,表5.5.21-1中“建筑层数”是指“建筑的总层数”。
    3.12 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商场、展览、剧场等类似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3.13 疏散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3.14 除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外,根据《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的规定,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若为商场营业专用的办公室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根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除为综合性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它部分隔开。
    3.15 除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外,根据《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规定,宿舍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
    3.16 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5m的疏散走道(走道两侧应与用房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3.17 网吧、游艺厅、酒吧、歌舞厅当疏散门均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场所最大疏散距离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规定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
4 建筑高度、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
    4.1 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当为多层时,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不应大于1000㎡;当高度超过24m时,不应大于700㎡;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书库,不应大于300㎡。
    当防火分区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4.2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可按下列原则确定建筑高度和防火分区面积:
    4.2.1 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设计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4.2.2 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设计且消防车道位于较高地坪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4.2.3 当低于较高地坪的防火分区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m,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且埋深小于层高的1/3时,该防火分区面积可按照地上防火分区面积确定。
    4.3 不应使用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和弧形、L型等不规则型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超大城市综合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0万平方米)不应使用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
    4.4 上下连贯多层的普通竖向通窗,应当按照建筑玻璃幕墙的消防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5 灭火救援设施
    5.1 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外墙(包括主体和裙房的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按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包括住宅的最不利单元)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5.2 消防车道的路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具体参数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的压力。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面层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如采用植草砖不应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救援),并设有明显标志。
    5.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玻璃应易于击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5.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如规划、住建、城管、交通、园林等部门),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大乔木、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5.5 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与之对应的环形车道内半径分别不小于9m、6m。超高层建筑的转弯半径应不小于15m,与之对应的环形车道内半径不小于12m。转弯半径参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要求采用作图法进行设计。
6 消防设施的设置
    6.1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有防火卷帘时,应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联锁控制防火卷帘动作。  
    6.2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专门规定的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外,其他防火门目前暂不强制要求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但是,鉴于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能及时掌握防火门的启闭状态,确保火灾时防火门能够有效发挥防火分隔作用,所以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在水平和竖向疏散路径的防火门上,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防火门监控系统应当设置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其具体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要求,其产品性能应符合《防火门监控器》GB29364-2012的要求。
    6.3 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在消防控制室内,末端消防电源箱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监测点。
    6.4 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6.4.1需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建筑或场所,宜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当地面照度较大时,可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6.4.2 地面疏散指示标志应连续布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3m,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超过2m;
    6.5 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推车式灭火器。
    6.6 防烟和排烟设施
    6.6.1 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烟楼梯间与相应的地上楼梯间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独立设置。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含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共用加压送风的系统设计应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和余压值的要求。
    6.6.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楼梯间顶部设置不小于 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其外墙上尚应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 的固定窗。
    6.6.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4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6.6.4 建筑内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排烟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 280℃时连续 30min 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6.6.5 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开窗角不小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当采用开窗角不小于 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 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2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 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4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6.6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7.5m。
    6.6.7 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2 以上。
    自然排烟窗(口)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1.5m的手动开启装置。
    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以及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码头)候车(候船)室等高大空间厅室,其自然排烟窗还应设置分区、分组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对于单个空间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人员密集型丙类生产车间,当设置自然排烟设施时可参照执行。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和关闭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6.6.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应采用光滑的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采用土建井道。当采用金属管道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6.6.9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系统联动或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时,发生火警所在防烟分区内的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全部开启完毕。带有温控等防失效功能的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6.6.10 自动排烟窗的完全开启时间、有效开启角度、启动方式、防失效等性能,整体上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自动排烟窗应选用整体窗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并纳入防烟排烟系统由专业资质单位安装调试。
    6.6.11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 5m。
    6.6.12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7 特殊设计
    7.1 关于汽车4S店:
    7.1.1 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7.1.2 车辆销售区可按照大开间商业设计,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7.1.3 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7.2 商业服务网点除符合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7.2.1建筑层数为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8.1m;当商业服务网点只有一层时,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度不应大于6.1m。
    7.2.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7.2.3 相邻商业服务网点之间最近边缘的墙体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7.3 民用建筑内不宜设置内天井,当需要设置时,天井的最短边尺寸应满足以下要求:
    7.3.1 建筑为多层建筑时,最短边尺寸不应小于6m;建筑为高层建筑时,最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m。
    7.3.2 当尺寸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天井周边的窗槛墙不应小于1.5m;
    2 开向天井的窗洞口应采用固定或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窗。
    7.4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其消防设计在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7.4.1 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窗槛墙高度不允许减小。
    7.4.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承载力不应小于50t(具体参数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
    7.4.3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通讯采用光纤环网,报警回路采用环形总线,当线路中出现一点断开或故障时,整个系统仍旧可以正常运行。
    7.4.4 消防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 避难层的消防用电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不应与非避难楼层共用配电干线。
    7.4.5 明敷非消防用的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7.4.6 地上和地下部分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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