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2017
1 总则
1.0.1 为统一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便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标准所称城市绿地(以下简称“绿地”)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用地。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
在城乡统筹的规划建设工作中,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绿地对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缓减城市病、约束城市无序增长、满足市民多样化的休闲需求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从城市发展与环境建设互动关系的角度,对绿地的广义理解,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城乡统筹绿地系统。
2002年颁布的原标准作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技术标准施行了14年,在统一绿地分类和计算口径、规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加强园林绿化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衔接沟通、提高城市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全国各地城乡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需求的不断升级与变化,以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以下简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颁布实施带来的用地分类方面的调整,使原标准在现实需求和与相关标准衔接方面仍有进一步调整完善的必要。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和满足绿地规划建设的需求,需要对原标准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
1.0.2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1)绿地规划与设计的编制与审批;(2)绿地的建设与管理;(3)绿地的统计等工作。
1.0.3 在进行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统计工作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与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在城乡统筹的规划建设工作中,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绿地对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缓减城市病、约束城市无序增长、满足市民多样化的休闲需求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从城市发展与环境建设互动关系的角度,对绿地的广义理解,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城乡统筹绿地系统。
2002年颁布的原标准作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技术标准施行了14年,在统一绿地分类和计算口径、规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加强园林绿化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衔接沟通、提高城市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全国各地城乡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需求的不断升级与变化,以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以下简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颁布实施带来的用地分类方面的调整,使原标准在现实需求和与相关标准衔接方面仍有进一步调整完善的必要。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和满足绿地规划建设的需求,需要对原标准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
1.0.2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1)绿地规划与设计的编制与审批;(2)绿地的建设与管理;(3)绿地的统计等工作。
1.0.3 在进行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统计工作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与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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