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应急消〔2019〕314号
第十二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六十一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通过在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电子屏、张贴消防宣传挂图,以及举办各类消防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该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设置醒目的图文提示标识。
第六十二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建筑整体情况,单位人员组织架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架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第六十三条 从业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培训,在职期间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培训。从业员工的消防培训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3. 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六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保安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且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位置及基本常识;
2.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分工;
3. 发现、排除火灾隐患的技能,防火巡查、检查要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场所的防护要求;
4. 灭火救援、疏散引导和简单医疗救护技能;
5.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表填写要求。
第六十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在公共部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示公众对该场所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义务:
1. 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
2. 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
3. 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或施工;
4. 营业期间违规进行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
5. 疏散指示标志错误或不清晰;
6. 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十二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建筑整体情况,单位人员组织架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架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第六十三条 从业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培训,在职期间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培训。从业员工的消防培训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3. 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六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保安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且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位置及基本常识;
2.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分工;
3. 发现、排除火灾隐患的技能,防火巡查、检查要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场所的防护要求;
4. 灭火救援、疏散引导和简单医疗救护技能;
5.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表填写要求。
第六十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在公共部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示公众对该场所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义务:
1. 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
2. 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
3. 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或施工;
4. 营业期间违规进行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
5. 疏散指示标志错误或不清晰;
6. 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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