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应急消〔2019〕314号
第十三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六十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承租承包单位、委托经营单位等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大型商业综合体整体应急预案相协调。
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团队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第六十七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单位或建筑的基本情况、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分析;
2. 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
3. 火警处置程序;
4.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7. 灭火应急救援的准备。
第六十八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应当作为消防演练的重点,与周边的其他大型场所或建筑,宜组织协同演练。
演练前,应当事先公告演练的内容、时间并通知场所内的从业员工和顾客积极参与;演练时,应当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并采取必要的管控与安全措施;演练结束后,应当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并进行总结讲评。
消防演练中应当落实对于模拟火源及烟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第六十九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通过消防演练达到以下目的:
1. 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
2. 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起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3. 检验本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4. 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七十条 消防演练方案宜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接受相应的业务指导。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每年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消防演练。
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团队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第六十七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单位或建筑的基本情况、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分析;
2. 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
3. 火警处置程序;
4.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7. 灭火应急救援的准备。
第六十八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应当作为消防演练的重点,与周边的其他大型场所或建筑,宜组织协同演练。
演练前,应当事先公告演练的内容、时间并通知场所内的从业员工和顾客积极参与;演练时,应当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并采取必要的管控与安全措施;演练结束后,应当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并进行总结讲评。
消防演练中应当落实对于模拟火源及烟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第六十九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通过消防演练达到以下目的:
1. 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
2. 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起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3. 检验本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4. 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七十条 消防演练方案宜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接受相应的业务指导。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每年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消防演练。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第十二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 下一节:第十四章 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