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
4.1 一般规定
4.1.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检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探测器的特点、检测报警可靠性要求、操作巡检路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容易积聚、便于采样检测和仪表维护之处布置。
4.1.2 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并应按下列原则判别:
1 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重于空气;
2 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0、小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重于空气;
3 当比值为0.8~1.0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轻于空气;
4 当比值小于或等于0.8时,则泄漏的气体为轻于空气。
4.1.3 下列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1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 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4 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4.1.4 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探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且在气体、蒸气易于聚集的地点。
4.1.5 当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内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对周边环境安全有影响需要监测时,应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按适宜的间隔布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或有毒气体探测器,或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设置线型气体探测器。
4.1.6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进入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当相关气体释放源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探测器可与相关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布置在一起。
条文说明
4.1.1 为有效发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作用及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装置生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特做本规定。
实际生产过程中,点式探测器通常安装在释放源附近或气体易于聚集(足够的浓度和停留时间)的场所;当现场具有较大的开放式空间时,如管廊、装置周边、罐区、泵组区,可选择线型探测器;当生产介质泄漏后形成的气体或蒸气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温度的场所时,可以选用红外图像型气体探测器。使用噪声探测器的场所,需同时选用点式气体探测器。线型探测器需与点式气体探测器联合使用。
气体探测器类型的选用,需考虑探测器的响应时间。探测器选用时,要考虑温度、振动、电磁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对重要的连续检测点,需考虑现场探测器的冗余。
检测点的布置,需结合泄漏发生后泄漏气体(蒸气)的现场气云扩散特性,考虑检测点的安排,为了确保现场出现泄漏事故时的及时检测报警,检测点的布置要考虑在不同泄漏场景下,目标探测器在各种潜在泄漏场所的泄漏源的分布。
实际工作中,设计人员需要按项目合同要求开展项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布点设计效果的评价。结合现场气体扩散模拟计算结果,依据探测器选型、测量范围、探测器数量、安装位置和角度、系统的校验要求等设计参数开展,验证设计工作是否符合项目合同要求。关于这项评价工作,本标准不做详细规定,可参见 Guidance on the Evaluation of Fire and Gas System Effectiveness (火气系统有效性的评价指南)(ISA-TR 84.00.07-2010)。
总之,探测器的布点要使探测器可以在泄漏点泄漏出来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量达到危及生产设施和人员安全的程度前,检测到相应的气体信号,并发出报警。
4.1.2 由于温度和海拔对气体的密度影响较大,为了方便判断泄漏的介质泄漏到大气中时,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本标准用泄漏介质的气体分子量与当地空气的分子量的相对比值作为判断依据。
4.1.3 本标准所指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即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所在的位置或点。
本标准所指的有毒气体释放源即可释放出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点。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的有关规定,释放源应按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其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
第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以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储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以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阀门、控制阀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等连接件;
(3)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开口处;
(4)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可燃气体探测器所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本条各款的规定就是属第二级释放源的具体实例。
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所检测的释放源的特点是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且泄漏的可燃气体可能达到泄漏介质地爆炸下限或有毒气体浓度限值。其中,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释放源是指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的密封处;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释放源是指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阀门、控制阀及法兰连接件,且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需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控制阀和阀组,这些法兰和阀门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4.1.4、4.1.5 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为了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使出现泄漏事故的装置和单元不影响周边相邻设施的安全状态,在受监控的装置和单元的周边,故要求设置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用于生产现场或储运现场的介质泄漏检测、现场泄漏介质的确认和现场环境的安全监测。检测点的布置,需结合泄漏发生后泄漏气体(蒸气)的现场扩散特性,考虑检测点的安排,确保现场出现泄漏事故时的及时检测报警。检测点的布置要考虑在不同泄漏场景下,探测器的可靠性和蒸气云探测布点覆盖率。探测器的可靠性和现场蒸气云检测点覆盖率的确定,需依据生产装置工艺特点、现场设备布置、潜在泄漏源的分布、现场气候环境、生产管理安排等因素,结合泄漏计算和生产经验综合确定,确保工厂的生产和维护过程的安全需要。
本标准中未采用网格布点的方式检测气云规模。为监测生产区和储运区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对周边环境安全的影响,同时,为确保现场人员的健康安全,沿装置进出口、道路、生产区和储运区周边布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时,需要考虑泄漏介质的扩散特性、界外可能的点火源分布和敏感目标的距离,确定位于装置边界的各探测器的间隔距离和各探测器的实际安装高度,以期达到对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云的监控目的。
4.1.6 空气中氧气浓度的变化会影响部分气体探测器(有氧检测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如催化燃烧型)的正常工作、影响操作工人的呼吸健康、改变环境中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以及可燃气体点火能。为了达到防爆设计和保护操作人员健康的目的,结合国外成熟的安全管理经验,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氧气浓度可能出现较大变化时,本标准中提出了增加对空气中氧含量测量的要求。
对同一种气体介质,相对于正常大气环境而言,空气中氧浓度的变化,对于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有一定的影响。通常,在空气中氧浓度的变化较小(正负10%)的情况下,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变化对于浓度检测报警的警示功能影响不大。
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名词术语》规定,氧浓度低于19.5%(υ/υ)为缺氧环境,高于23.5%(υ/υ)为富氧环境。我国对欠氧与过氧的规定较美国严,这有利于早期预警。如美国NIOSH标准Working in Confined Spaces规定:在大气环境条件下,大气中氧气的分压低于132mmHg[正常为160mmHg,折合为17.3(υ/υ),相当于海拔高度1609m]为欠氧大气环境,大气中氧气的浓度高于25%(υ/υ)为过氧大气环境。
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氧气浓度可能出现欠氧的场所,主要是受限空间作业工况。缺氧报警值常为19.5%(υ/υ)。缺氧报警值设为19.5%是为了保护操作人员的正常健康。导致环境缺氧的原因很多,如其他气体的加入、化学反应、燃烧等,其中,许多燃烧过程还会释放出有毒气体。为避免环境缺氧报警值没有达到19.5%,而可燃和有毒气体已经超标的情况,氧气探测器常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探测器同时使用。
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氧气浓度可能出现过氧的场所,主要是工厂的氮氧站、局部用氧点的作业工况。当释放源是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介质时,氧气探测器常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探测器同时布置使用。过氧报警值常为23.5%(υ/υ)。过氧报警值设为23.5%是为了保护操作人员的正常健康。
环境氧气报警浓度具体的数值确定,应视项目所处环境而调整,如高原地区,海拔高度1610m时,大气中的正常氧含量约为17.3%(υ/υ),其欠氧、过氧大气环境的氧含量应做合理调整。
实际生产过程中,点式探测器通常安装在释放源附近或气体易于聚集(足够的浓度和停留时间)的场所;当现场具有较大的开放式空间时,如管廊、装置周边、罐区、泵组区,可选择线型探测器;当生产介质泄漏后形成的气体或蒸气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温度的场所时,可以选用红外图像型气体探测器。使用噪声探测器的场所,需同时选用点式气体探测器。线型探测器需与点式气体探测器联合使用。
气体探测器类型的选用,需考虑探测器的响应时间。探测器选用时,要考虑温度、振动、电磁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对重要的连续检测点,需考虑现场探测器的冗余。
检测点的布置,需结合泄漏发生后泄漏气体(蒸气)的现场气云扩散特性,考虑检测点的安排,为了确保现场出现泄漏事故时的及时检测报警,检测点的布置要考虑在不同泄漏场景下,目标探测器在各种潜在泄漏场所的泄漏源的分布。
实际工作中,设计人员需要按项目合同要求开展项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布点设计效果的评价。结合现场气体扩散模拟计算结果,依据探测器选型、测量范围、探测器数量、安装位置和角度、系统的校验要求等设计参数开展,验证设计工作是否符合项目合同要求。关于这项评价工作,本标准不做详细规定,可参见 Guidance on the Evaluation of Fire and Gas System Effectiveness (火气系统有效性的评价指南)(ISA-TR 84.00.07-2010)。
总之,探测器的布点要使探测器可以在泄漏点泄漏出来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量达到危及生产设施和人员安全的程度前,检测到相应的气体信号,并发出报警。
4.1.2 由于温度和海拔对气体的密度影响较大,为了方便判断泄漏的介质泄漏到大气中时,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本标准用泄漏介质的气体分子量与当地空气的分子量的相对比值作为判断依据。
4.1.3 本标准所指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即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所在的位置或点。
本标准所指的有毒气体释放源即可释放出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点。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的有关规定,释放源应按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其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
第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以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储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以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阀门、控制阀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等连接件;
(3)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开口处;
(4)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可燃气体探测器所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本条各款的规定就是属第二级释放源的具体实例。
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所检测的释放源的特点是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且泄漏的可燃气体可能达到泄漏介质地爆炸下限或有毒气体浓度限值。其中,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释放源是指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的密封处;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释放源是指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阀门、控制阀及法兰连接件,且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需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控制阀和阀组,这些法兰和阀门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4.1.4、4.1.5 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为了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使出现泄漏事故的装置和单元不影响周边相邻设施的安全状态,在受监控的装置和单元的周边,故要求设置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用于生产现场或储运现场的介质泄漏检测、现场泄漏介质的确认和现场环境的安全监测。检测点的布置,需结合泄漏发生后泄漏气体(蒸气)的现场扩散特性,考虑检测点的安排,确保现场出现泄漏事故时的及时检测报警。检测点的布置要考虑在不同泄漏场景下,探测器的可靠性和蒸气云探测布点覆盖率。探测器的可靠性和现场蒸气云检测点覆盖率的确定,需依据生产装置工艺特点、现场设备布置、潜在泄漏源的分布、现场气候环境、生产管理安排等因素,结合泄漏计算和生产经验综合确定,确保工厂的生产和维护过程的安全需要。
本标准中未采用网格布点的方式检测气云规模。为监测生产区和储运区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对周边环境安全的影响,同时,为确保现场人员的健康安全,沿装置进出口、道路、生产区和储运区周边布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时,需要考虑泄漏介质的扩散特性、界外可能的点火源分布和敏感目标的距离,确定位于装置边界的各探测器的间隔距离和各探测器的实际安装高度,以期达到对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云的监控目的。
4.1.6 空气中氧气浓度的变化会影响部分气体探测器(有氧检测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如催化燃烧型)的正常工作、影响操作工人的呼吸健康、改变环境中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以及可燃气体点火能。为了达到防爆设计和保护操作人员健康的目的,结合国外成熟的安全管理经验,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氧气浓度可能出现较大变化时,本标准中提出了增加对空气中氧含量测量的要求。
对同一种气体介质,相对于正常大气环境而言,空气中氧浓度的变化,对于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有一定的影响。通常,在空气中氧浓度的变化较小(正负10%)的情况下,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变化对于浓度检测报警的警示功能影响不大。
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名词术语》规定,氧浓度低于19.5%(υ/υ)为缺氧环境,高于23.5%(υ/υ)为富氧环境。我国对欠氧与过氧的规定较美国严,这有利于早期预警。如美国NIOSH标准Working in Confined Spaces规定:在大气环境条件下,大气中氧气的分压低于132mmHg[正常为160mmHg,折合为17.3(υ/υ),相当于海拔高度1609m]为欠氧大气环境,大气中氧气的浓度高于25%(υ/υ)为过氧大气环境。
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氧气浓度可能出现欠氧的场所,主要是受限空间作业工况。缺氧报警值常为19.5%(υ/υ)。缺氧报警值设为19.5%是为了保护操作人员的正常健康。导致环境缺氧的原因很多,如其他气体的加入、化学反应、燃烧等,其中,许多燃烧过程还会释放出有毒气体。为避免环境缺氧报警值没有达到19.5%,而可燃和有毒气体已经超标的情况,氧气探测器常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探测器同时使用。
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氧气浓度可能出现过氧的场所,主要是工厂的氮氧站、局部用氧点的作业工况。当释放源是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介质时,氧气探测器常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探测器同时布置使用。过氧报警值常为23.5%(υ/υ)。过氧报警值设为23.5%是为了保护操作人员的正常健康。
环境氧气报警浓度具体的数值确定,应视项目所处环境而调整,如高原地区,海拔高度1610m时,大气中的正常氧含量约为17.3%(υ/υ),其欠氧、过氧大气环境的氧含量应做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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