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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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现场报警器选用

5.3.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
5.3.2 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且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
5.3.3 有毒气体探测器宜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一体化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一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条文说明
5.3.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需按照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将装置和单元进行分区,各报警分区宜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现场报警器由探测器的第二级报警信号启动,区域警报器需采用声音和(或)旋光报警,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应使在该报警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发觉报警信号。当报警分区内的探测器数量小于10个,现场噪声低于85dBA且现场探测器带有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时,不需设区域警报器;当现场噪声高于85dBA时.现场需设区域警报器。
     实际生产中,现场布置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采用一级报警设定值时,常常发生报警,故在确保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本标准中提出区域警报器的报警启动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
5.3.2 依据业主的管理要求,设计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的报警光颜色可以有区别。
     通常,声光警报器的光警报器部分宜采用脉冲告警方式,脉冲闪烁频率宜60次/min~120次/min,室外使用的光警报器有效发光强度一般大于或等于300cd,厂房内使用的光警报器有效发光强度一般大于或等于150cd;光警报器的报警颜色一般为:火灾报警为红色、气体报警为蓝色、事故报警为黄色。
5.3.3 由于生产装置内,工艺设备布置位置和环境条件的不确定性,为了确保生产人员及时发现现场出现的泄漏报警,故提出本要求。
     现场报警器的报警声级宜为75dBA~105dBA,且应高于背景声压15dBA,高于背景声压15dBA值可根据经验或实验适当调整。
     实际生产中,为了尽早准确地发现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点,当检测器带有一体化的声、光报警器时,本标准中提出该警报器的报警启动采用一级报警设定值。
     本标准提出的警报器设置要求是基本的警报器设置要求。随着安全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现场探测器检测到泄漏发出报警信号的途径较多,如现场声光警报、各类控制室报警、无线远传报警等。在现场噪声高,旋光警示效果差的装置区内,可以按合同要求进一步增加适宜的报警措施。
     实际生产中,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在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后,各报警分区分别设置了现场区域警报器。现场区域警报器有声、光报警功能。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一般都能感知到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报警。
     现场所设的有毒气体检测器自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主要是通知在场工作人员及时处置,以保护职工的健康。
     目前,生产现场设备众多,常常出现小的泄漏现象。这些小的泄漏在职工巡检过程中就能及时发现和处置。可燃气体检测器配备的声、光警报器常常由探测器的一级报警驱动,小的泄漏现象继续持续时,可燃气体检测器就会发出一级报警,提醒车间生产操作人员注意处置。当小的泄漏现象继续演变扩大时,可燃气体检测器就会发出二级报警,提醒现场和车间生产操作人员注意并及时处置,避免泄漏事故演变成能导致破坏性后果的蒸气云。同时,石油化工企业中,可燃气体检测器安装数量众多,随着工厂管理水平的提高,大多数设备的泄漏问题在演变成能导致破坏性后果的大泄漏之前,都能得到及时处置。为了减少现场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报警数量,减少现场安全仪表发送的报警信息量,在各报警分区分别设置了现场区域警报器后,现场所设的可燃气体检测器通常不需具备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
     若存在现场局部区域的巡检人员,不能及时觉察到该区域的现场警报器发出的声、光报警时,则该局部区域内现场所设的可燃气体检测器应自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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