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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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报警控制单元选用

5.4.1 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并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能为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及其附件供电。
    2 能接收气体探测器的输出信号,显示气体浓度并发出声、光报警。
    3 能手动消除声、光报警信号,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4 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5 在下列情况下,报警控制单元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1)报警控制单元与探测器之间连线断路或短路。
        2)报警控制单元主电源欠压。
        3)报警控制单元与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或短路。
    6 具有以下记录、存储、显示功能:
        1)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
        2)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的总数;
        3)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后续报警点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
        4)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5.4.2 控制室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警报器的声压等级应满足设备前方1m处不小于75dBA,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5.4.3 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别。
条文说明
5.4.1 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中,需根据装置的规模、业主的安全管理要求、生产装置的检测点数量和检测报警系统的技术要求,综合考虑气体报警控制单元的设计方案。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不能合并设计,是为了保证装置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或停用时,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报警控制单元具有的基本功能与设计配置的系统有关。报警控制单元的有关性能指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2008并结合目前国内外气体检测报警仪表的发展情况制定的。
5.4.2 实际生产中,由于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常常发生误报警,而控制室是装置内各种生产工艺报警点集中的场所,故在确保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本标准中提出室内警报器的报警启动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
5.4.3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第8.1.2条和第8.1.6条的规定而制定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的检测回路,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应由报警控制单元输出或通信至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第8.1.2条内容,“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的检测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第8.1.6条的内容,“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实现”。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管理,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当可燃气体检测信号参与消防联动控制时,检测信号要求通过专用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送至消防控制器。专用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2008的质量要求,并取得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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