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
1 应使报警区域内任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控制输出触点应动作,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相应联动控制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按预设逻辑控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系统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启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1 应使报警区域内任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控制输出触点应动作,控制系统蓄电池电源的转换、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4.1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
I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
4.19.1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应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使报警区域内任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控制输出触点应动作,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相应联动控制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按预设逻辑控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系统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启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Ⅱ 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
4.19.2 应使火灾报警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启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应急启动控制功能符合下列规定:1 应使报警区域内任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控制输出触点应动作,控制系统蓄电池电源的转换、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条文说明
4.19.1、4.19.2 这两条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调试要求和方法做出了规定。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1) 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根据灯具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的不同,集中控制型系统分为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和灯具采用自带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
(2)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未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控制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及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转换。根据灯具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的不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分为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和灯具采用自带电源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1) 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根据灯具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的不同,集中控制型系统分为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和灯具采用自带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
(2)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未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控制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及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转换。根据灯具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的不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分为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和灯具采用自带电源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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