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
1 操作级别;
2 自动、手动工作状态转换功能;
3 手动控制功能;
4 自动启动功能;
5 手动控制插入优先功能。
1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单元电动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电动防火阀的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受控设备应灵活启动;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动作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8.3 应对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排烟防火阀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处于运行状态时,使排烟防火阀关闭,风机应停止运转;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排烟防火阀关闭、风机停止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动作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规定。
4.18.5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发出控制电动送风口开启、加压送风机启动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相应的电动送风口应开启,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电动送风口、加压送风机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8.6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加压送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加压送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加压送风机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
2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加压送风机停止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停止运转;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4.18.8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防烟分区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发出控制电动挡烟垂壁下降,控制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开启,控制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动防火阀应动作;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空气调节系统电动防火阀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排烟口、排烟阀的动作反馈信号后,应发出控制排烟风机启动的启动信号;
6 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排烟风机启动;
7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排烟分机启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8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8.9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排烟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排烟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排烟风机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排烟风机启动;
2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排烟风机停止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排烟风机停止运转;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Ⅱ 系统联动部件调试
4.18.2 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防烟、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及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动作信号,均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18.3 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锁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火阀及风机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Ⅲ 防烟系统调试
4.18.5 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控制逻辑如下:
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火灾层和相关层前室等需要加压送风场所的加压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
Ⅳ 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调试
4.18.8 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逻辑如下:
(1) 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且位于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降落。
(2) 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3) 以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4.18 防排烟系统调试
I 风机控制箱、柜调试
4.18.1 应使风机控制箱、柜与加压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风机控制箱、柜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对风机控制箱、柜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风机控制箱、柜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1 操作级别;
2 自动、手动工作状态转换功能;
3 手动控制功能;
4 自动启动功能;
5 手动控制插入优先功能。
Ⅱ 系统联动部件调试
4.18.2 应对电动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电动防火阀的动作功能、动作信号反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设备的动作功能、动作信号反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单元电动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电动防火阀的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受控设备应灵活启动;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动作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8.3 应对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排烟防火阀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处于运行状态时,使排烟防火阀关闭,风机应停止运转;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排烟防火阀关闭、风机停止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动作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规定。
Ⅲ 加压送风系统控制调试
4.18.4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风机控制箱(柜)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4.18.5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发出控制电动送风口开启、加压送风机启动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相应的电动送风口应开启,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电动送风口、加压送风机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8.6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加压送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加压送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加压送风机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
2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加压送风机停止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停止运转;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Ⅳ 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控制调试
4.18.7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风机控制箱、柜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4.18.8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防烟分区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发出控制电动挡烟垂壁下降,控制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开启,控制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动防火阀应动作;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空气调节系统电动防火阀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排烟口、排烟阀的动作反馈信号后,应发出控制排烟风机启动的启动信号;
6 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排烟风机启动;
7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排烟分机启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8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8.9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排烟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排烟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排烟风机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排烟风机启动;
2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排烟风机停止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排烟风机停止运转;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条文说明
Ⅰ 风机控制箱、柜调试
4.18.1 风机控制箱(柜)同属于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属于国家强制性3C认证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中消防电气控制装置(防排烟风机控制设备)的规定。Ⅱ 系统联动部件调试
4.18.3 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锁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火阀及风机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Ⅲ 防烟系统调试
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火灾层和相关层前室等需要加压送风场所的加压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
Ⅳ 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调试
(1) 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且位于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降落。
(2) 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3) 以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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