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DB/T29-264-2019
6.1 防火单元与防火分隔
6.1.1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加强内部防火分隔措施的设计、施工及维护,形成有效的防火单元并确保火灾时间内阻止火势蔓延。
6.1.2 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应与其他区域设置完整有效的防火分隔。
6.1.3 餐饮场所采用明火操作的加工区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6.1.4 设有释放装置的常开式防火门应仅用于走道、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等人员经常出入的部位;设有门禁形式的常闭式疏散门应设置手动应急开启装置,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提示的标识。
6.1.5 城市综合体建筑内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防火卷帘与楼板、梁、墙、柱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且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
6.1.6 疏散楼梯利用大堂等部位进行疏散时,大堂与其他功能之间应采用 2.00h 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6.1.2 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应与其他区域设置完整有效的防火分隔。
6.1.3 餐饮场所采用明火操作的加工区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6.1.4 设有释放装置的常开式防火门应仅用于走道、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等人员经常出入的部位;设有门禁形式的常闭式疏散门应设置手动应急开启装置,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提示的标识。
6.1.5 城市综合体建筑内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防火卷帘与楼板、梁、墙、柱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且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
6.1.6 疏散楼梯利用大堂等部位进行疏散时,大堂与其他功能之间应采用 2.00h 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6.1.5 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分别具有运行速度慢、断电情况下无法实现自重释放、关闭后如果断电几乎无法开启等不利因素,影响对火灾区域的有效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公消〔2016〕113 号”《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中,已明令严禁使用此类防火卷帘。
6.1.6 发生火灾时,人们习惯于利用经常行走的路线进行疏散,结合城市综合体建筑底层面积大、内部人员多的特点,利用大堂等部位进行疏散更为有效,但是需要保证此区域的消防安全。因此需要控制大堂与其他功能之间隔墙、装修材料及其他分隔措施的耐火极限,形成可靠的防火分隔,更利于形成安全疏散通道。
6.1.6 发生火灾时,人们习惯于利用经常行走的路线进行疏散,结合城市综合体建筑底层面积大、内部人员多的特点,利用大堂等部位进行疏散更为有效,但是需要保证此区域的消防安全。因此需要控制大堂与其他功能之间隔墙、装修材料及其他分隔措施的耐火极限,形成可靠的防火分隔,更利于形成安全疏散通道。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6 建筑构造与室内外装修
- 下一节:6.2 疏散楼梯和管道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