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DB/T29-264-2019
6.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和固定窗
6.3.1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应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严禁被遮挡,并应设置明显标识,窗口玻璃应采用易于破碎且破碎后不易伤人的安全玻璃。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附近宜设置消火栓。
6.3.2 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在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外墙上仍应设置一定数量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
6.3.2 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在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外墙上仍应设置一定数量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
条文说明
6.3.1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需结合消防登高面、消防救援场地等因素按实际需要设置,便于消防人员进入建筑物内展开灭火救援,有效成为楼梯、消防电梯等救援途径的补充。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在建筑中位于公共安全区域有利于救援工作的开展;若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位于非公共区域或非安全区域会不利于消防人员快速识别火情和开展救援工作。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玻璃种类的选择既要考虑便于消防人员破碎,也要考虑破碎后不易伤人。尤其隐框玻璃窗应局部采用经过均质处理的钢化玻璃预留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在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附近设置消火栓,使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位于的公共区域更为安全。
6.3.2 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等要求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的规定。
6.3.2 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等要求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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