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
4.1 一般规定
4.1.1 科研建筑应根据建筑类别、使用性质、建设规模设置各类空间,可包括科研通用实验区、科研专用实验区、科研办公区、科研展示区、科研教学实验室区、科研试验区及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各类功能区宜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4.1.2 科研建筑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设计,以适应科研工作功能的变化,以及仪器设备等发展变化的需要。
4.1.3 科研建筑宜设置供科研人员交流、研讨的公共空间,该区域宜具有良好的空间环境。
4.1.4 科研实验区的外门窗应采取防止节肢动物及啮齿动物进入的措施。
4.1.5 实验室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门洞,至少有一个门宽度不应小于1.5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2 有特殊要求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3 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闭门器及门锁,门锁及门的开启方向宜开向疏散方向,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和其他相应实验环境的防火、防爆及防盗要求。
4.1.6 走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表4.1.6的规定,且应符合防火要求。当走道地面有高差,且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4.1.7 科研人员经常通行的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28m,高度不宜大于0.16m。
4.1.8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科研建筑应设置客用电梯。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实验、试验用房,应设置满足相应设备、仪器进出要求的货梯等设施。
4.1.9 科研通用实验区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小于2.80m。
2 当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小于2.60m。
3 走道净高不宜小于2.40m。
4.1.10 科研通用实验区不宜设吊顶。
4.1.11 科研实验区宜设男女更衣间、淋浴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有关规定。有洁净要求的更衣间应分设外出服更衣间与工作服更衣间,更衣间内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4.1.12 科研实验区宜设置灵活适用的非实验用储物空间与场所。
4.1.13 公用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用设施用房可包括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给水排水及水处理用房、变配电室、强弱电间、弱电机房、液体气体供应室、化学品储藏室、危险品储藏室等。
2 公用设施用房宜靠近相应的使用负荷中心布置。
3 当公用设施用房布置于地下室时,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及通风等措施。
4 实验用易燃、易爆、极低温、易泄漏等危险化学品的液体罐、气体罐,应设相应分类的液体室、气体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设不间断机械通风及监测报警系统。
5 管道空间可分为管道井、管道走廊和管道技术层三种,其尺寸及位置应按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要求、公用设施系统要求、安装及维护检修的要求综合确定。
6 建筑物内管道宜采用管道井,管道井应设检修门或在管道阀门部位设检修口。当设管道走廊或管道技术层时,应设检修口部。
4.1.14 当实验室内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等污染物时,应优先设置通风柜。通风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柜的设置应避开主要人流及主要出入口,并应避开送风口及外窗气流的干扰。
2 通风柜的选择及布置应结合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确定。
3 通风柜宜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4 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宜采用节能型通风柜。
5 通风柜内衬板及工作台面,应具有耐腐、耐火、耐高温及防水等性能,应采用盘式工作台面并设杯式排水斗。通风柜外壳应具有耐腐、耐火及防水等性能。
6 通风柜内的公用设施管线应暗敷,向柜内伸出的龙头配件应具有耐腐及耐火性能,各种公用设施的开闭阀、电源插座及开关等应设于通风柜外壳上或柜体以外易操作部位。
7 通风柜柜口窗扇以及其他玻璃配件,应采用透明安全玻璃。
4.1.15 实验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验台宜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2 实验台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不同,具有相应的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温、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
3 各种公用设施管线及水池、电源插座及开关等配件,应与实验台体公用设施支架或管槽统一设计。
4 实验台的选择及布置应符合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要求。
5 实验室的可移动式实验台(架)应带制动装置。
4.1.16 科研通用实验区的边实验台上方宜设置嵌墙式或挂墙式物品柜(架),物品柜(架)底距地面不应小于1.20m。
4.1.17 科研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4.1.18 科研建筑荷载值应根据空间类型和使用要求确定,并应满足科研活动、物品存放及设备安装等要求。
4.1.19 具有较高标准要求的科研实验室可执行国家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的相关规定。
4.1.2 科研建筑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设计,以适应科研工作功能的变化,以及仪器设备等发展变化的需要。
4.1.3 科研建筑宜设置供科研人员交流、研讨的公共空间,该区域宜具有良好的空间环境。
4.1.4 科研实验区的外门窗应采取防止节肢动物及啮齿动物进入的措施。
4.1.5 实验室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门洞,至少有一个门宽度不应小于1.5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2 有特殊要求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3 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闭门器及门锁,门锁及门的开启方向宜开向疏散方向,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和其他相应实验环境的防火、防爆及防盗要求。
4.1.6 走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表4.1.6的规定,且应符合防火要求。当走道地面有高差,且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4.1.8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科研建筑应设置客用电梯。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实验、试验用房,应设置满足相应设备、仪器进出要求的货梯等设施。
4.1.9 科研通用实验区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小于2.80m。
2 当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小于2.60m。
3 走道净高不宜小于2.40m。
4.1.10 科研通用实验区不宜设吊顶。
4.1.11 科研实验区宜设男女更衣间、淋浴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有关规定。有洁净要求的更衣间应分设外出服更衣间与工作服更衣间,更衣间内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4.1.12 科研实验区宜设置灵活适用的非实验用储物空间与场所。
4.1.13 公用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用设施用房可包括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给水排水及水处理用房、变配电室、强弱电间、弱电机房、液体气体供应室、化学品储藏室、危险品储藏室等。
2 公用设施用房宜靠近相应的使用负荷中心布置。
3 当公用设施用房布置于地下室时,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及通风等措施。
4 实验用易燃、易爆、极低温、易泄漏等危险化学品的液体罐、气体罐,应设相应分类的液体室、气体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设不间断机械通风及监测报警系统。
5 管道空间可分为管道井、管道走廊和管道技术层三种,其尺寸及位置应按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要求、公用设施系统要求、安装及维护检修的要求综合确定。
6 建筑物内管道宜采用管道井,管道井应设检修门或在管道阀门部位设检修口。当设管道走廊或管道技术层时,应设检修口部。
4.1.14 当实验室内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等污染物时,应优先设置通风柜。通风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柜的设置应避开主要人流及主要出入口,并应避开送风口及外窗气流的干扰。
2 通风柜的选择及布置应结合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确定。
3 通风柜宜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4 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宜采用节能型通风柜。
5 通风柜内衬板及工作台面,应具有耐腐、耐火、耐高温及防水等性能,应采用盘式工作台面并设杯式排水斗。通风柜外壳应具有耐腐、耐火及防水等性能。
6 通风柜内的公用设施管线应暗敷,向柜内伸出的龙头配件应具有耐腐及耐火性能,各种公用设施的开闭阀、电源插座及开关等应设于通风柜外壳上或柜体以外易操作部位。
7 通风柜柜口窗扇以及其他玻璃配件,应采用透明安全玻璃。
4.1.15 实验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验台宜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2 实验台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不同,具有相应的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温、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
3 各种公用设施管线及水池、电源插座及开关等配件,应与实验台体公用设施支架或管槽统一设计。
4 实验台的选择及布置应符合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要求。
5 实验室的可移动式实验台(架)应带制动装置。
4.1.16 科研通用实验区的边实验台上方宜设置嵌墙式或挂墙式物品柜(架),物品柜(架)底距地面不应小于1.20m。
4.1.17 科研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4.1.18 科研建筑荷载值应根据空间类型和使用要求确定,并应满足科研活动、物品存放及设备安装等要求。
4.1.19 具有较高标准要求的科研实验室可执行国家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4.1.2 科学研究是一项不断发展变化的工作。研究的内容和规模不断在变化,而建筑也必须考虑适当的灵活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建筑、结构以及机电设备等各专业标准化、模块化的设计有利于科研建筑空间划分灵活、组合便利,以使科研建筑具有较大的适应性。
4.1.3 本条以科研建筑使用现状的调查为基础,并结合国外案例与经验,提出对实验室外的公共空间场所——如休息室、中庭空间、楼梯拐角、走廊局部扩大空间、窗户处等进行设计,从而创造出适宜科学家们非正式的、随机的交流、会谈,从而为科学创新提供另一种科研场所。
4.1.4 实验室空间环境如果受到蜘蛛、蜈蚣等节肢动物侵扰,或各类鼠、豪猪等啮齿动物进入实验室咬坏机电、实验设备,小则影响实验室正常工作,中则干扰试验工艺与实验参数,重则造成实验室事故,特别是涉及生物安全实验室时,应严格按有关规范标准与管理要求设计与配置有关措施。这些措施一般包括:设计可防止咬坏的钢质纱门、纱窗,外门设闭门器使外门常处于自动关闭状态,首层外门、窗可设置防鼠板、防虫板等,必要时可以采用各类驱虫、杀虫药剂等。
4.1.5 一般情况下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或公用设施设备均精密、贵重,甚至有的实验用品具有毒性、易燃、易爆、极低温等危险因素,故实验用房的门窗一般需具备防意外进入、防火、防盗等的防范措施。门上设观察窗主要是为了安全,使外面的人员可以了解室内工作情况,同时可以避免人员携带玻璃器皿等出入实验室时发生碰撞。目前国内普通内门设闭门器较少,根据调研及参考国外经验,实验室门设闭门器,更有利于维持实验室环境的安静、温湿度等参数。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配备较大实验仪器设备的机遇多,故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当采用1.20m及以上的门洞宽度时,宜采用不等扇门,行人时使用宽扇,运送设备时使用双扇。
4.1.6、4.1.7 根据调研及结合国情,走道宽度限值较上次规范上调。除满足消防需要外,根据实验室仪器设备需求,宽度可做适当调整,应满足设备通行需要。楼梯踏步宽度与高度等主要是考虑实验人员携物便于行走,并与《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规定一致。
4.1.8 考虑实验仪器设备的运输需要,科研实验建筑一般宜设电梯。从考察及收集的资料看,国外大部分多层科学实验建筑均设电梯。从我国当前的经济实力,除货梯必备外,规定四层及以上的科学实验建筑设电梯是合适的,且宜采用客梯兼作货梯。
4.1.9 通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系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同时考虑到实验室空气污染概率多,实验设备对空间高度净空的需求,对无空气调节的实验室的室内净高最小值维持原规范2.8m不变,而有空气调节的实验室的室内净高最小值定为2.6m。
4.1.10 实验室吊顶会对实验室不确定的工艺调整变化带来影响,所以根据本标准第4.1.2条、4.2.2条的原则,除实验工艺需设吊顶外,一般的科研通用实验区均建议不设吊顶。设吊顶时宜采用活动式穿孔板、空格栅式等吊顶。
4.1.11 本条的更衣、淋浴空间设施不包含特殊实验室(如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等)前室区内的更衣、淋浴空间。设更衣、淋浴空间设施,是为了满足科研人员更换外出服与实验工作服的需要,一方面避免将实验环境的污染带出实验室、带回家,另一方面也保障实验环境不受影响。本条的更衣、淋浴空间设施可以每楼单设,或全研究所(院)集中设置,但配比应符合总的科研人数的需求。当实验建筑内仅部分实验室需设更衣间时,宜将更衣间等布置在该类实验室出入口处,以节省建筑面积和便于使用。
4.1.12 根据调研,非实验用储物空间及设施较少在建筑设计中考虑周全,导致实验室实验储物与非实验储物混杂,影响实验室环境甚至实验室安全,同时给科研人员的身心健康带来隐患。
4.1.13 本条规定了服务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的设施要求。
1 所列公用设施用房为科研建筑一般需要,公用设施内容及系统须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具体设计而定。
2 本款规定主要是为了节省管线及降低能耗。
3 本款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设备及管道等的锈蚀或腐蚀,延长其使用寿命。
4 实验用易燃、易爆、极低温、易泄漏等液体罐、气体罐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紧密结合实验工艺需求,妥善配置相应的安全场所与空间。如有条件,宜在室外统一设置,通过管路系统供应到各实验室。个别实验室内如必须设置,须按本款规定要求,并征得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设计审查同意。
4.1.14 本条规定了通风柜的设置要求。
2 本款规定是为了防止对通风柜气流造成干扰,保证人员及环境的安全。
3 通风柜的选择及布置是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实验室平面布置及公用设施系统的设计,因此必须同时考虑。
4.1.15 本条规定了试验台的设施要求。
5 本款规定是为了规避可移动实验台(架)因意外碰撞等因素而自主滑动,从而影响实验仪器、设备的安全。
4.1.16 本条规定了物品柜(架)的设施要求。实验室通常使用大量器皿、小型仪器、试剂瓶罐等,因此宜充分利用墙面设置物品柜(架)。物品柜(架)自身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并应与墙体牢固连接。物品柜(架)横隔板应上下位置可移动,可对存放物的不同规格具有适应性。
4.1.17 科研建筑的无障碍设计要求是本次修订新增内容,以适应城市整体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国际上有些国家对这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和具体。比如美国残疾人法案(ADA),规定了残疾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就业方面不应受到歧视。相应的,对每个实验室都要求配置无障碍通风柜、水槽、工作台等。本标准根据我国国情,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重点要求设计者在园区及建筑的公用设施方面(尤其是出入口、坡道、通道、停车位、楼电梯、卫生间、轮椅席位等)达到规范要求,满足到访者和公众的无障碍需求。工作环境的无障碍设计可根据科研单位的具体情况合理考虑。
4.1.19 良好实验室规范(GLP)是有关机构运行以及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的计划、实施、监督、记录、存档和报告的运行条件的一套质量体系。作为一个管理系统,已成为国际上从事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和实验研究所共同遵循的规范。实施GLP的实验室试验主要类型是毒性研究、致突变性研究、物理一化学实验、临床化学分析和测试、残留实验等与安全性相关的实验。实施GLP的目的是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最重要的是实现实验数据的相互认可(MAD)。
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系列国家标准GB/T 22272~GB/T 22278是等同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和符合性监督系列文件的相应部分。
4.1.3 本条以科研建筑使用现状的调查为基础,并结合国外案例与经验,提出对实验室外的公共空间场所——如休息室、中庭空间、楼梯拐角、走廊局部扩大空间、窗户处等进行设计,从而创造出适宜科学家们非正式的、随机的交流、会谈,从而为科学创新提供另一种科研场所。
4.1.4 实验室空间环境如果受到蜘蛛、蜈蚣等节肢动物侵扰,或各类鼠、豪猪等啮齿动物进入实验室咬坏机电、实验设备,小则影响实验室正常工作,中则干扰试验工艺与实验参数,重则造成实验室事故,特别是涉及生物安全实验室时,应严格按有关规范标准与管理要求设计与配置有关措施。这些措施一般包括:设计可防止咬坏的钢质纱门、纱窗,外门设闭门器使外门常处于自动关闭状态,首层外门、窗可设置防鼠板、防虫板等,必要时可以采用各类驱虫、杀虫药剂等。
4.1.5 一般情况下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或公用设施设备均精密、贵重,甚至有的实验用品具有毒性、易燃、易爆、极低温等危险因素,故实验用房的门窗一般需具备防意外进入、防火、防盗等的防范措施。门上设观察窗主要是为了安全,使外面的人员可以了解室内工作情况,同时可以避免人员携带玻璃器皿等出入实验室时发生碰撞。目前国内普通内门设闭门器较少,根据调研及参考国外经验,实验室门设闭门器,更有利于维持实验室环境的安静、温湿度等参数。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配备较大实验仪器设备的机遇多,故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当采用1.20m及以上的门洞宽度时,宜采用不等扇门,行人时使用宽扇,运送设备时使用双扇。
4.1.6、4.1.7 根据调研及结合国情,走道宽度限值较上次规范上调。除满足消防需要外,根据实验室仪器设备需求,宽度可做适当调整,应满足设备通行需要。楼梯踏步宽度与高度等主要是考虑实验人员携物便于行走,并与《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规定一致。
4.1.8 考虑实验仪器设备的运输需要,科研实验建筑一般宜设电梯。从考察及收集的资料看,国外大部分多层科学实验建筑均设电梯。从我国当前的经济实力,除货梯必备外,规定四层及以上的科学实验建筑设电梯是合适的,且宜采用客梯兼作货梯。
4.1.9 通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系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同时考虑到实验室空气污染概率多,实验设备对空间高度净空的需求,对无空气调节的实验室的室内净高最小值维持原规范2.8m不变,而有空气调节的实验室的室内净高最小值定为2.6m。
4.1.10 实验室吊顶会对实验室不确定的工艺调整变化带来影响,所以根据本标准第4.1.2条、4.2.2条的原则,除实验工艺需设吊顶外,一般的科研通用实验区均建议不设吊顶。设吊顶时宜采用活动式穿孔板、空格栅式等吊顶。
4.1.11 本条的更衣、淋浴空间设施不包含特殊实验室(如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等)前室区内的更衣、淋浴空间。设更衣、淋浴空间设施,是为了满足科研人员更换外出服与实验工作服的需要,一方面避免将实验环境的污染带出实验室、带回家,另一方面也保障实验环境不受影响。本条的更衣、淋浴空间设施可以每楼单设,或全研究所(院)集中设置,但配比应符合总的科研人数的需求。当实验建筑内仅部分实验室需设更衣间时,宜将更衣间等布置在该类实验室出入口处,以节省建筑面积和便于使用。
4.1.12 根据调研,非实验用储物空间及设施较少在建筑设计中考虑周全,导致实验室实验储物与非实验储物混杂,影响实验室环境甚至实验室安全,同时给科研人员的身心健康带来隐患。
4.1.13 本条规定了服务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的设施要求。
1 所列公用设施用房为科研建筑一般需要,公用设施内容及系统须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具体设计而定。
2 本款规定主要是为了节省管线及降低能耗。
3 本款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设备及管道等的锈蚀或腐蚀,延长其使用寿命。
4 实验用易燃、易爆、极低温、易泄漏等液体罐、气体罐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紧密结合实验工艺需求,妥善配置相应的安全场所与空间。如有条件,宜在室外统一设置,通过管路系统供应到各实验室。个别实验室内如必须设置,须按本款规定要求,并征得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设计审查同意。
4.1.14 本条规定了通风柜的设置要求。
2 本款规定是为了防止对通风柜气流造成干扰,保证人员及环境的安全。
3 通风柜的选择及布置是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实验室平面布置及公用设施系统的设计,因此必须同时考虑。
4.1.15 本条规定了试验台的设施要求。
5 本款规定是为了规避可移动实验台(架)因意外碰撞等因素而自主滑动,从而影响实验仪器、设备的安全。
4.1.16 本条规定了物品柜(架)的设施要求。实验室通常使用大量器皿、小型仪器、试剂瓶罐等,因此宜充分利用墙面设置物品柜(架)。物品柜(架)自身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并应与墙体牢固连接。物品柜(架)横隔板应上下位置可移动,可对存放物的不同规格具有适应性。
4.1.17 科研建筑的无障碍设计要求是本次修订新增内容,以适应城市整体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国际上有些国家对这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和具体。比如美国残疾人法案(ADA),规定了残疾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就业方面不应受到歧视。相应的,对每个实验室都要求配置无障碍通风柜、水槽、工作台等。本标准根据我国国情,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重点要求设计者在园区及建筑的公用设施方面(尤其是出入口、坡道、通道、停车位、楼电梯、卫生间、轮椅席位等)达到规范要求,满足到访者和公众的无障碍需求。工作环境的无障碍设计可根据科研单位的具体情况合理考虑。
4.1.19 良好实验室规范(GLP)是有关机构运行以及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的计划、实施、监督、记录、存档和报告的运行条件的一套质量体系。作为一个管理系统,已成为国际上从事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和实验研究所共同遵循的规范。实施GLP的实验室试验主要类型是毒性研究、致突变性研究、物理一化学实验、临床化学分析和测试、残留实验等与安全性相关的实验。实施GLP的目的是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最重要的是实现实验数据的相互认可(MAD)。
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系列国家标准GB/T 22272~GB/T 22278是等同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和符合性监督系列文件的相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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