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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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科研通用实验区

4.2.1 科研通用实验区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设计,宜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
4.2.2 科研通用实验区的设备区、隔墙、实验台、机电设备系统,宜满足标准单元重新组合、实验室布置变化的需要。
4.2.3 科研通用实验区宜设开放实验室、封闭实验室与书写记录工作区。
4.2.4 科研通用实验区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并符合通风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要求。
4.2.5 科研通用实验区标准单元开间应由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确定。实验台平行布置的标准单元,其开间不宜小于6.60m。
4.2.6 科研通用实验区标准单元进深不宜小于6.00m。
4.2.7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科研通用实验区,沿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沿一侧墙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另一侧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4.2.8 由一个标准单元组成的科研通用实验区,沿两侧墙布置的实验台、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与房间中间布置的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岛式实验台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4.2.9 当按本标准第4.2.7条、第4.2.8条的规定布置的科研通用实验区,如一侧墙或两侧墙靠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他空间的门时,其相应的净距应增加0.10m。
4.2.10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科研通用实验区,实验台之间或实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的净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第4.2.9条的规定。当连续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实验台时,其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
4.2.11 实验台与墙平行布置时,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需与外窗平行布置时,其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
4.2.12 不宜沿有窗外墙布置边实验台,不应沿有窗外墙布置需要公用设施供应的边实验台。
4.2.13 沿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的端部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中央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当实验室设置内凹外开门时,则实验台端部与内凹门的墙垛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实验室一侧墙或两侧墙靠近走道墙部位开设通向其他空间的门时,则实验台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0m。
4.2.14 当通风柜的操作面与实验台端部相对布置时,其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4.2.15 科研通用实验区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墙布置。设置空气调节的科研通用实验区宜布置在北向。
条文说明
4.2.1 科研实验工作的内容、手段及仪器设备等发展变化快、探索性强。因此,要求实验室建筑设计应具有使用灵活、空间分隔组合便利的特点。为此,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模块化、标准实验单元组合设计,以使科研实验室建筑具有较大的适应性。尽量减少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科研通用实验区的数量,这样做旨在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减少公用仪器设备的配备数量、减少建筑隔墙,从而降低建筑造价。
4.2.2 为使科研通用实验区具有更多的布置模式,要求在初始设计中进行更多的思考和协调。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文中列举的内容以及各类竖向支撑体系(楼电梯、卫生间、管道竖井等)均需布置得当,才可以使“弹性实验空间”得以实现。
4.2.3 开放实验室更具灵活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已被越来越多的科研机构采纳。开放与共享促进了不同实验团队的融合与合作的研究活动。但也不是所有的实验系统都希望开放,封闭的实验室针对特定类型的研究或某些设备也是必要的。
4.2.4 按使用要求,科研通用实验区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标准单元开间、进深及层高;选择结构形式与荷载;选择公用设施管道(线)配给方式;选择和布置实验室建筑设备与实验台。为保证实验用房具有适应性、灵活性的设计原则,即从当前和长远科学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的发展变化出发,综合考虑确定标准实验单元设计的三维空间尺寸、实验室建筑设备布置、实验台及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布置、建筑结构选型与荷载、公用设施管道(线)的配给方式等,通过不同数量的标准实验单元的组合与分隔,满足不同科研实验的需求。对于框架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系指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空间;对于混合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相当于框架结构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空间。
4.2.5 科研通用实验区标准单元开间是根据实验台的宽度及间距决定的。实验台间距是根据人体及其活动尺寸、安全疏散要求、人的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实验工作等因素确定的。从国内外大量科研通用实验区的情况看,实验台已实行标准化、商品化,边实验台标准宽度为0.75m,双面工作的中央实验台标准宽度为1.50m。此时,科研通用实验区标准单元一般采用6.60m开间,去除墙厚0.2m,则中央实验台两侧的净距为(6.60-0.75×2-1.50-0.20)/2=1.70(m);当采用1/2个标准单元组成科研通用实验区时,如两面侧墙均布有边实验台,两者宽度之和为1.50m,再去掉0.20m的隔墙厚度,两实验台间的净距为1/2×6.60-1.50-0.20=1.60(m)。该距离可以保证当两侧实验台处有人背对背做实验而中间过人时不产生干扰。因此,本条规定科研通用实验区标准单元开间不宜小于6.60m。如果多数以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科研通用实验区仅一侧墙布有标准边实验台,而另一侧墙布有最大深度不超过0.60m的实验仪器设备时,则采用开间为6m的科研通用实验区标准单元也是可行的。
4.2.6 目前国内外大量采用的标准实验台组合长度为4.20m,即由3个长1.20m的实验台单元和1个长0.60m的水盆单元构成。考虑实验台端部与走道墙距离1.20m、与外墙距离0.60m,则进深方向的净尺寸为6.00m。如再布置宽1.50m的通用柜,则进深方向的净尺寸可达7.50m。所以考虑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及人员的通行距离要求,标准单元进深不宜小于6.00m。
4.2.7~4.2.14 该8条规定的最小净距是为保证科研实验工作的操作、人员通行的安全疏散。
    第4.2.13条,侧墙设门通向相邻房间时,该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端部之间或边实验台端部与走道墙、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靠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端部正对走道墙设门时,该边实验台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中央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当实验室设置向室内退进的门斗时,则实验台端部与退进门斗的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4.2.15 科研通用实验区是科研实验人员最经常使用的工作场所,且在科学实验建筑物中所占面积比例大,靠外墙布置可以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仅可以节能,也有益于科研实验人员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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