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
5.1 一般规定
5.1.1 科研建筑设计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消防、卫生、辐射防护、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定。各类专用实验室应满足工艺对安全、消防、环保等的特殊规范和规定,对实验人员有潜在危害的科研建筑应设计逃生、避难路径。
5.1.2 科研建筑防护内容应包括防潮、防水、防辐射、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盗、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等。
5.1.3 地处洪水多发地区的基地及对外联系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
5.1.2 科研建筑防护内容应包括防潮、防水、防辐射、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盗、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等。
5.1.3 地处洪水多发地区的基地及对外联系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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