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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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安全与疏散

5.2.1 对限制人员进入的实验区或室应设置显著的警示装置或标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和使用区域应有显著的标识,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的规定。
5.2.2 科研建筑内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其种类和位置严禁擅自更改。
5.2.3 科研建筑内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 634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等的规定。
5.2.4 甲、乙类危险物品不应储存在科研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5.2.5 当易发生火灾、爆炸、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与其他用房相邻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护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单元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分隔。
    2 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有防盗功能。
    3 易发生火灾、爆炸或缺氧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4 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泄压设施。
5.2.6 易发生火灾、爆炸、缺氧、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其房间的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设置监测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

5.2.7 使用或储存有特殊贵重仪器设备的科研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2.8 由两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疏散门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且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5.2.9 科研展示区的藏品库和陈列区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10 科研试验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科研试验建筑应按厂房或仓库进行防火设计。
条文说明
5.2.1 对于特殊空间的限入标识以及危险化学品的警告标识,是保证科研建筑使用者和入访者人身安全的重要因素。应尽可能符合国家对于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统一要求,规范、清晰、易懂,并保证一定的耐久性。具体做法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的相应内容。而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是一系列标准的总则部分,整个系列标准涵盖了爆炸物、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等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的安全规范。该系列标准的强制性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5.2.2 关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原则上应优先考虑供应商的仓库,其次是建筑外部储存,最后才是建筑内部的集中储存(气瓶间、试剂间等)和分散储存(实验室的储存等)。科研建筑内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范围在规划建设之初应该有所限定,建筑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更改,这也是保障科研建筑本质安全的重要部分,故列为强制性条文。
5.2.3 关于量的控制,参考国际上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议在科研建筑内的危险化学品控制不超过10d的实验用量,同时建议易燃可燃液体不超过4L、易燃气体不超过2.2m³。超过上述的量,应考虑设置防护单元与其他区域安全隔离。
    国内更详细的关于危险化学品在建筑物内定量的规范和标准正在研究和制定过程中,设计时除遵守本条提及的规范和参照上述要求外,也可参考美国国家标准和NFPA的行业标准(如《NFPA 45:化学药品实验室的防火保护》)等。
5.2.4 这里的甲、乙类危险物品是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限定的甲、乙类危险物品。将火灾危险程度高的实验室及相关化学品的存储禁入地下室,也是对科研环境安全的保障。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 45:化学药品实验室的防火保护》,表5.1.1规定:A类(高火灾危险)实验单元不允许设置在地下楼层。B类(中火灾危险)实验单元不允许设置在地下一层以下。
5.2.5、5.2.6 本两条规定的实验室一般是:生物、化学类实验室,实验过程产生热的物理实验室,使用氢气、氧气、氯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实验室,使用氮气、氦气、二氧化碳等泄漏后会导致空气含氧量降低的实验室,以及极低温实验室等。近年来,该类实验室的安全危害类事故屡有发生。根据对案例的分析发现,事故既与实验操作不规范有关,也与实验室场所没有配置相关的监测与报警措施等有较大关系。故参照国际国内类似建筑的规范要求,将易发生火灾、爆炸、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设置防火分隔形成防护单元以及设置有关检测和报警等设施,以规避灾害事故的发生,降低危害与损失。有关泄爆与通风的规定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在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气锅炉房的相关条款作出的规定。
    关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保护是参照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 45:化学药品实验室的防火保护》。该标准最早颁布于1974年,经过多次修订后,于2004版增加了所有新的实验室必须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保护的要求。该标准于2014年12月1日被批准为美国国家标准。合理的自动灭火系统(自动喷淋和非水自动灭火设施)的强制设置对科研实验环境的安全性具有较大提升。
5.2.7 对于“特殊贵重仪器设备”的含义,可参见《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也有类似的术语。
5.2.8 由于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实验用电、气、液及各种化学品等潜在的危害性因素,所以要求实验室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当实验室为一个标准单元(间)时,可以设通向相邻实验间或房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5.2.10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只提到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没有提到试验建筑的耐火等级问题。科研试验建筑虽不同于一般工业厂房,但在材料与构造的耐火性能以及火灾的火势形成、发展与扩散等基本特性方面,两者都基本一致。所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不少条文同样适用于科研试验建筑。考虑到设备、仪器一般比较贵重,同时要保护实验人员免受试验发生意外伤害的问题,规定科研试验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微波暗室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屏蔽室的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应与母体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一致。当无其他特殊要求时,屏蔽室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丁类。试车台试车间、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工艺设备间为丙类,准备待试间为丁类,操纵间、测试间、电气设备间为戊类。消声室和半消声室其生产环境防火属性为丁、戊类。消声室和半消声室内降噪吸声材料的燃烧等级不低于B1级。
    甲、乙类的科研试验用房火灾危险性大,此外,往往有不少极为精密、贵重的设备,建设投资十分昂贵,一旦失火,损失极大。鉴于以上几方面的特点、为了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尽量减少火灾中的损失,本标准强调了建筑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采用独立的防火分区主要是为了将火灾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科研试验用房之间宜用防火隔墙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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