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JGJ/T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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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室内空气环境

6.1.1 办公建筑可按需采用不同类别的室内空调环境设计标准,其主要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7.2.10条的规定。
6.1.2 室内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要求。
6.1.3 办公室或会议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对流的窗户、洞口或可自然通风的通风器;当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6.1.4 采用自然通风的办公室或会议室,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6.1.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材料中甲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限量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6.1.6 复印室、打印室、垃圾间、清洁间等易产生异味或污染物的房间应与其他房间分开设置,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条文说明
6.1.2 由于人类活动和建筑装饰材料所产生的室内空气中的甲醛、氨、氡、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细菌、苯等污染物易导致人类患上各种疾病,引起传染病传播。这些疾病的普遍性和危害性尤其是2003年SARS疫病的发生引起了全世界对空气环境卫生前所未有的关注,建筑通风成了一条重要的设计原则。建筑通风主要指通过开设窗口、洞口,或通过机械方式通风换气,保证办公建筑各类用房均能达到规定的空气质量。
6.1.4 办公用房作为人们频繁活动的工作空间,宜采用直接自然通风,其通风面积的最低值参照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建筑法规的规定和国内专家的意见,普通可开启窗的通风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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