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适用情况的函(建法函〔2012〕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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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适用情况的函(建法函〔2012〕1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法函【2012】16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适用问题的请示》(深建字【2012】213号)收悉。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关于实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标函【2012】12号)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在新的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实施之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单位可以按照原有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鼓励设计单位按照新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所依据的标准进行审查。
    新标准实施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应当按照新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7月26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适用情况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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