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号)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3〕259号
 
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明确何种级别发电、变配电工程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请示》(吉公消总字〔2013〕1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工程实践,下列发电、变配电工程应列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
    1、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
    2、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且水库总库容1亿m3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
    3、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公安部消防局
2013年9月23日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