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规》第8.5.1条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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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规》第8.5.1条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6〕17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公津建字【2016】17号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本规范第8.5.1条对防烟设施的设置场所和部位作了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的部位为“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防烟设施的具体设计,因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发布,仍按原防火规范中有关防烟设施的规定执行。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标准的规定,当为独立前室的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时,可在楼梯间和前室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也可以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2016年8月12日
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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