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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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1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
建规字[2019]1号
(2019年1月22日)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你单位《关于请明确足疗店消防设计与验收是否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9条执行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9条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指该条及其条文说明列举的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剧场、电影院。第5.4.9条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厅室面积、防火分隔等提出限制性或加强性要求,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此类火灾高风险场所防火设计指标,为人员疏散逃生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乘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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