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规》第5.1.9条、第5.3.5条和第5.3.13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0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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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规》第5.1.9条、第5.3.5条和第5.3.13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07〕92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
公津建字【2007】92号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来函收悉。
    本规范第5.1.9条规定,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楼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上述规定不包括敞开楼梯间(一面敞开,三面为实体围护结构的疏散楼梯间),规范对火灾从敞开楼梯间蔓延的情况已有所考虑,其中第5.3.5条第2款规定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考虑到办公楼、教学楼等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场所的使用要求,第5款仍允许该类场所在层数小于等于5层时设置敞开楼梯间,但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视为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物,其楼层的安全疏散距离可以计算到敞开楼梯间的入口,对于敞开楼梯,其梯段长度应计入疏散距离,除第5.3.13条规定的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外,其他场所设置的敞开楼梯应按其水平投影尺寸的1.5倍计算。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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